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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施壓政府獲賠10萬,江蘇鹽城農民“敲詐勒索”改判無罪
近日,一份江蘇省高級法院于去年做出的判決書在網上引發熱傳,有人還起了個標題《以進京上訪“要挾”政府并索取補償款,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該判決書獲悉,江蘇鹽城一農民李某不滿征地補償款,頻頻上訪,當地政府為了平息事態,又給了10萬元。鹽城市射陽縣法院判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鹽城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9月,江蘇高院以“證據不足”,改判李某無罪。
鹽城中院兩次發回重審,仍是“敲詐勒索罪”
2002年6月,鹽城市射陽縣政府為了加快舊城改造,征用了該縣合德鎮城西居委會200余畝土地進行開發。
李某家被征用魚塘28畝、耕地3.2畝。自2002年8月至10月,李某先后領取了22萬余元補償款。
李某及部分失地農戶認為,合德鎮政府僅按照鹽城市有關文件操作,而未按《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進行補償,其所領到的土地補償款不足,遂進京上訪。
合德鎮政府為了平息事態,于2003年1月經集體研究,決定以“特困資金補助款”的名義給了李某10萬元。
李某領取此款后,寫下保證書,表示不再參與鬧事上訪。
2003年5月,李某和兒子李剛以及少數失地群眾,因對政府認定的土地性質有異議,繼續進京上訪。
此事引起了省、市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的關注。縣政府有關部門出臺了新的土地安置補償方案,對城西居委會失地群眾重新進行補償。
李某簽訂了補償協議,并再次表示不上訪鬧事。李某應領取土地補償金17萬余元和安置補償金20萬余元,但合德鎮政府要扣除其此前領取的“不合理費用”10萬元。
為了阻止10萬元被扣回,李某讓兒子李剛和部分群眾進京上訪。
2004年春節前夕,相關部門人員赴京勸說李剛停止上訪,李剛提出條件:不扣其10萬元;解決上訪費用21萬元;提高其家安置補助標準。李剛稱,如不答應條件,將繼續上訪。
2005年9月,合德鎮政府向射陽縣公安局報案。同年12月,李某被逮捕。
射陽縣法院一審認為,合德鎮政府在李某繼續上訪的壓力下,“迫于無奈”,先后兩次以所謂魚損失和特困補償金名義,將原先扣回的10萬元支付給李某父子,并支付了以李某為首的相關上訪人員的上訪費。
射陽法院判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違法所得10萬元予以追繳。
李某不服,提出上訴。鹽城市中級法院曾兩次發回重審,最終于2008年4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高院: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有敲詐勒索的行為
李某仍不服,向江蘇高院提出申訴。2014年4月,江蘇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
江蘇省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定性錯誤,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建議撤銷原判,改判李某無罪。
江蘇高院認為,認定李某對案涉10萬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足。
政府給付10萬元的起因是,李某認為政府在拆遷補償中有不當行為而上訪,政府為平息上訪而給付。該10萬元的給付,是政府集體研究結果。
案涉28畝魚塘在被征用時,未被作鑒定。此外,李某的魚塘性質(粗放塘或精養塘)存在爭議,這也關涉到對李某的補償標準及補償數額。
因該魚塘已被征用,客觀上已無法再做鑒定,李某及其辯護人提交了與射陽縣海洋與漁業局的“情況說明”相反的證據。故原判認定李某對案涉10萬元系“領取合法補償之外的非法占有”證據不足,江蘇省高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某戶對該10萬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江蘇高院還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李某具有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
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懼,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李某對于征地補償一直不服客觀行為表現為多次上訪,在其供述中,其多次稱“上訪是因為補償不足”。其后政府迫于信訪壓力,通過集體研究給付其10萬元。
信訪作為地方政府重要的被考核指標,李某等人的上訪固然給地方政府造成了信訪的壓力。但是,依據我國《信訪條例》及憲法的相關規定,信訪權利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李某通過上訪進行權利救濟,且在上訪中未有違反《信訪條例》的行為,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財物的方法:威脅、要挾、強拿索要。政府的給付行為均經集體研究,并不屬于“精神恐懼,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江蘇高院認為,現有證據認定李某構成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原裁判對其定罪量刑錯誤,遂改判李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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