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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票丟了,有手機短信仍要全價補票,男子狀告鐵路局被駁回
江蘇南京一男子羅先生在高鐵上丟了車票,出站時被工作人員要求全價補票,他出示了購票成功的手機通知短信也沒用。今年7月,羅先生起訴上海鐵路局,要求退還86.5元和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12月14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獲悉,法院一審駁回羅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手機購票短信不能視為有效客票。羅先生當庭表示要上訴。
類似事件此前曾出現過,浙江大學一名女學生此前也起訴昆明鐵路局,后達成和解。
出示了手機購票短信,仍要全價補票
羅先生是南京的一名律師。2014年11月27日,羅先生通過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12306.cn網站購買了一張高鐵車票:11月28日早上從南京南站到無錫的G7039次列車二等座,票價84.5元。
第二天,羅先生進站換取了紙質車票,經檢票上車。到了無錫后,要出站前,羅先生發現紙質車票丟了。
羅先生在出站口向檢票人員出示了手機上的訂票確認信息,還拿出身份證,證明自己已經買了車票。但工作人員還是要求他補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續費。交涉無果,加上有事情要先忙,羅先生交了錢。
當天下午,羅先生打電話給12306客服反映情況。羅先生對澎湃新聞回憶,他問是否有可能協商處理,對方說沒辦法,按規定要補票。
糾結了很久,羅先生在今年7月起訴上海鐵路局,要求對方退還補票款及手續費,合計86.5元,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羅先生對澎湃新聞說,自己并非為了炒作出名,是為了爭取個人利益,“我平時出差比較多,下次再丟是有可能的”。
羅先生認為,自己已經足額支付了票款,并沒有多占用鐵路資源,在手機上的購票信息能夠證明已經購票的情況下,鐵路部門要求加收車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我并沒有讓你遭受損失,但你卻讓我承受全部損失。”羅先生認為這不公平。
手機短信能夠當做“有效車票”?
潘偉是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擔任此案的審判長。他回憶說,剛接到案子,他曾認為手機短信也是電子證據,既然是電子證據,那為何不能“算數”?
從“幾乎一無所知”到“層層深入認識”,潘偉做了一些事情:他查閱了大量資料;坐動車時和列車長、檢票人員、補票人員交流。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為此也召開法官會議。判決書內容修改了十幾稿,終于成型。
最后,法院駁回了羅先生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之一是,手機短信能否視為有效的客票?
羅先生認為,手機短信不僅是一種告知,而且還是乘車的有效憑證。他在出示手機短信和身份證的情況下,鐵路局可以通過電腦系統查實是否購票。
鐵路局則說,雖然能查到購票記錄,但羅先生下車后發現車票“丟失”,依據鐵路部門的現有技術,無法判定車票是否被他本人或者別人使用過。
這是因為目前鐵路檢票方式既有自動檢票機,也有人工檢票,而售票系統和檢票系統又相互獨立。如果要改造信息網,要花巨額資金,最終轉化為票價,由旅客負擔。
法院認為,羅先生提供的手機短信不是有效客票。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認為,有效客票具有憑票上車、提供查驗、退票、改簽、憑票出站等一系列功能,而手機短信只是12306.cn網站就旅客購票情況發送的單方提示和告知,不屬于鐵路企業對旅客的承諾,也不是電子客票,更不具備上述基本功能。
在合同成立后、檢票上車前,旅客可以通過退票、改簽等手續對合同進行解除和變更,而手機中保存的信息卻不會變化。
另外,將手機短信視為有效客票也不符合交易習慣。
法官潘偉舉例說,儲戶收到銀行存款信息,但取款時,必須按銀行的規定拿出存折或銀行卡,而不能僅僅憑著手機短信。
法院不想“和稀泥”,判決有待進一步檢驗
如果手機短信不能當作車票,羅先生不能拿出車票,就要補票?
法院認為,鐵路法和合同法都規定,旅客乘車應當持有效客票,對于無票乘車或持失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收票款。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進一步明確,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可退票款的情形有兩種,一是丟票乘客在停止檢票前20分鐘辦理了掛失補票手續,另外一種是上車補票后又找到原票的情形。
有律師認為,在旅客有證據證明車票丟失的情況下,車票丟失不等于無車票(未購票)。
審判長潘偉說,根據法律上下文的意思,無票應該解釋為既包括“未買票”,也包括不持有“有效客票”。而手機短信不能視為有效客票。
丟失車票只是表象,未能出示有效客票才是問題的實質,也是評價羅先生性質及責任承擔的事實基礎。法院認為,妥善保管并持有有效客票是旅客的一項重要合同義務。
本案糾紛的產生,也是鐵路部門在推進信息化和新技術過程中產生的新問題。
潘偉認為,技術進步是一個循序漸進、不斷完善的過程,不能苛求鐵路部門突破現有技術條件,去保障每一位旅客的每一項具體利益。
司法裁判除解決個案糾紛外,還會對社會產生導向作用。有人提出,能否雙方各打一板子,各承擔一部分責任,或者以柔性的調解方式結案。
對此,潘偉說,如果支持鐵路部門,在實踐中確實會“誤傷”少數旅客,但一定程度上,也會促使旅客更加謹慎地保管車票,避免發生糾紛。
法官潘偉說,如果法院支持原告,則是向社會公開宣告:手機短信屬于有效客票,是合法有效的乘車憑證,所有通過互聯網購票的旅客,無需再保管紙質車票,既可以憑著手機短信進出站,也可以憑著手機短信退票、改簽。“這將徹底否定鐵路現行的售票、檢票制度,破壞原有的鐵路運營秩序,造成混亂。”
“肯定有爭議,也是意料之中。”潘偉對澎湃新聞說,判決具體效果如何,還有待實踐的進一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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