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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谷開來案同案犯張曉軍再獲減刑1年:去年已減刑6個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公布,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的張曉軍,在2014年8月28日減刑6個月后,于今年11月再次減刑一年。
根據新華網2012年8月20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對被告人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谷開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判決結果宣布后,薄谷開來和張曉軍當庭表示不上訴。法庭向被告人、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送達刑事判決書。
附:
提請減刑建議書( )字第()號
罪犯張曉軍,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所一段中山四路81號,因故意殺人罪經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8 月19 日以(2012)合刑初 字第 00082號刑事判決書判決 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止,于2012年9月5日送入我監服刑改造。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
2014年8月28日減去有期徒刑6個月
該犯在近期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能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目前獲得的獎懲情況:
2015年8月3日大會表揚;2015年8月4日記功;2015年8月4日大會表揚。
具體表現有:
一、認罪悔罪方面
該犯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教,積極靠攏政府、接受改造;經常向民警匯報思想,在民警的教育下能主觀深刻認識自己的罪行給自己的家人帶來的痛苦;決心以實際改造表現從根源上洗刷自己的靈魂。(詳見歷年罪犯《評審小結》及思想匯報材料內容)
二、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方面
該犯能夠認真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及監規,以實際改造踐行《安徽省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實施細則》;日常改造中在刑意識突出,時刻警醒自己服從管理、聽從安排。(詳見歷年罪犯計分考核及日記載、周評議中記錄的突出表現、監規的學習文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能教育方面
該犯能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能教育的學習;認真遵守學習紀律,從不遲到、早退及曠課,注意聽講,認真做好筆記;成績優良。(詳見歷年罪犯計分考核專項加分、學習成績單。)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方面
該犯能夠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主動服從任務分配及生產調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刻苦鉆研技術,不斷提高操作水平,嚴把質量關;堅決按照生產工藝要求去做,嚴守操作規程,杜絕安全隱患。
(詳見歷年罪犯計分考核勞動加分、專項加分或獎勵)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8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曉軍予以減刑1年,特提請裁定。
此致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3日9 時 30 分
在蚌埠監獄 ,公開開庭審理
張曉軍減刑一案。
特此公告。
2015年11月10日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5)蚌刑執字第00730號
刑罰執行機關安徽省蚌埠監獄。
監督機關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
罪犯張曉軍,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古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安徽省蚌埠監獄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執行。2014年8月28日經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執行機關蚌埠監獄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鄒從永、謝團結出庭履行職務,執行機關蚌埠監獄指派工作人員汪軍、王婧參與庭審,罪犯張曉軍到庭參加庭審。現已審理終結。
蚌埠監獄提出,罪犯張曉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建議予以減刑。
出庭檢察員對罪犯張曉軍獲得的獎勵沒有異議。
罪犯張曉軍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了危害,自服刑以后能認真改造,符合減刑條件。
經審理查明,該犯自上次減刑以來,先后獲得記功2次、表揚1次的獎勵。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當庭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執行機關提請對罪犯張曉軍減刑的建議書。
2.罪犯張曉軍獲得3次獎勵的改造考核鑒定。
3.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刑事判決書,證實罪犯張曉軍原判決情況。
4.證人梁恩寬、王健出庭對張曉軍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和獲得的獎勵予以證實。
出庭檢察員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庭審時提出:罪犯張曉軍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服從監管、接受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勞動,符合減刑條件,同意對其減刑。
罪犯張曉軍對其獲得的獎勵情況及證據均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罪犯張曉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接受改造,認真學習,完成生產任務,確有悔改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張曉軍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朱昌銳
審判員朱 軍
審判員陳 頡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趙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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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軍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九年
新華網2012年8月20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對被告人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谷開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薄谷開來和張曉軍部分親友、英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一百余人參加了旁聽。被害人尼爾·伍德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也到庭參加訴訟。
8月20日上午9時整,審判長胡權明宣布開庭。審判長查明被告人身份后,宣讀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被害人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生矛盾,尼爾·伍德在電子郵件中言辭威脅薄某某,薄谷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已威脅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決意將其殺害。為此,薄谷開來安排重慶市委辦公廳原工作人員(其家中勤務人員)、同案被告人張曉軍邀約并陪同尼爾·伍德到重慶,于2011年11月13日安排尼爾·伍德入住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16棟1605室。薄谷開來準備了含有氰化物的毒藥,當晚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攜帶毒藥陪同其前往尼爾·伍德住處,薄谷開來在房間內與尼爾·伍德飲酒、喝茶,張曉軍在門外等候。后尼爾·伍德因醉酒倒在衛生間,薄谷開來叫張曉軍進入房間并要去其隨身攜帶的毒藥,張曉軍將尼爾·伍德扶到床上,薄谷開來趁尼爾·伍德嘔吐后要喝水之機,將毒藥倒入其口中,致尼爾·伍德死亡。后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毒化檢驗,尼爾·伍德的死亡原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薄谷開來伙同被告人張曉軍采用投毒的方法殺害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薄谷開來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被害人尼爾·伍德對薄谷開來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脅言辭,使雙方矛盾激化;司法鑒定意見表明,薄谷開來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礙,對本次作案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開來在歸案后向有關部門提供他人違紀違法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起到了積極作用;薄谷開來當庭認罪、悔罪,故對薄谷開來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張曉軍在共同犯罪中受薄谷開來指使,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并當庭認罪、悔罪,對其可減輕處罰。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結果宣布后,審判長詢問被告人是否上訴,薄谷開來和張曉軍當庭表示不上訴。法庭向被告人、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送達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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