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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大案同天一錘定音:馬樂案為何改了,林森浩案又為何沒改
12月11日,兩起社會關注的案件有了最終結果。
上午10點56分,人民日報客戶端發布消息:最高法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再審改判,把“判三緩五”改為“三年實刑”。這起案件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該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最高檢察機關向最高審判機關抗訴的案件過去并不常見于報道。
下午4點07分,人民日報客戶端發布消息:“復旦大學醫學院學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被執行死刑。這起案件在審理中跌宕起伏的情節曾讓一些人對改判充滿想象,然而最高法的死刑裁定,為此前的爭論畫上句號。
兩起輿論關注的大案同一天一錘定音,是一個巧合。一個改判,一個沒改;一個勇于糾錯,一個保持定力。在改與不改中,彰顯的都是司法的審慎和對法治的堅守。更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此前爭論有多大,當最高法作出最后裁判時,公眾和輿論給予了最大的尊重,這無疑,是法治進步所需的精神和理念。
為了回應社會關切,充分說理,最高法相關負責人接受了人民日報記者的采訪,正哥哥從中梳理出兩起案件改與不改的核心理由和依據:
馬樂案:為什么原一、二審裁判對于法律的理解不準確?
原審被告人馬樂,在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買賣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912萬余元。原審法院認定馬樂的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但在適用刑法第180條時,認為馬樂的行為只應按“情節嚴重”處理,不應按“情節特別嚴重”處理,因而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并處非法所得一倍罰金。
檢察機關則認為,馬樂的行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原判決適用法律存在錯誤,因而提出抗訴。
最高法經審理認為,馬樂的行為確實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原一、二審裁判對于法律的理解不準確,因而對該案進行了改判。
關于“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成交額250萬元以上、獲利75萬元以上等情形設定為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因此,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也應當遵循相同的標準。
就本案而言,原審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累計成交額達人民幣10.5億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達1912萬余元,已遠遠超過上述標準,且在案發時屬全國查獲的該類犯罪數額最大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馬樂的犯罪情節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而不只是“情節嚴重”。
林森浩案:為什么辯護律師的三大辯護意見沒有被采納?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了如何審查及判斷“復旦大學醫學院學生投毒案”中辯護律師意見的:
第一,辯護律師提出,飲水桶內水樣、黃洋尿樣和飲水杯均是黃洋的同學自行提取,檢材有被污染可能。最高法審查認為,黃洋的同學提取上述物證時,該案件尚未進入偵查程序,亦未確定性質,屬于為治療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向鑒定機構提取上述檢材,程序并無不當。原始檢材的提取人均為醫學專業研究生,具備無菌操作知識,所使用的提取器材亦是由醫生提供的無菌器材,且在提取過程中操作規范。檢材受到污染一說缺乏客觀依據。后由公安人員提取的飲水桶出水口封裝蓋上亦檢出二甲基亞硝胺,也可佐證由黃洋的同學所提取的原始檢材未受到污染。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第二,辯護律師提出,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司鑒所”)開始對黃洋尿樣未檢出二甲基亞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物鑒中心”)卻在從司鑒所調取的黃洋尿樣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兩家鑒定機構對黃洋尿樣的檢驗結果相互矛盾。最高法審查認為,物鑒中心從黃洋尿樣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與林森浩在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后黃洋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實能相互印證,且司鑒所相關鑒定人員在偵查階段的證言已對前后兩次檢驗結果的差異作出了合理解釋。該證言經一審當庭質證,一、二審法院均予采信。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第三,辯護律師提出,黃洋攝入的二甲基亞硝胺的含量難以達到致死量。黃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亞硝胺的影響外,無法排除黃洋可能死于藥物過敏、藥物性肝損傷和藥物性腎損傷疊加因素的合理懷疑。最高法審查認為,關于致死量的問題,辯護律師的意見缺乏客觀依據。林森浩此前曾做過醫學動物試驗,明知確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證據已經足以證實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殺人行為與黃洋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明確的因果關系。另外,為慎重起見,受檢察機關委托,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在審查起訴階段組織多名專家,在重新尸檢、組織器官檢驗、組織病理學檢查和全面查閱治療記錄的基礎上,經充分論證,確認黃洋系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并明確排除了醫療過程中存在不當用藥等因素的可能。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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