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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師出國需提前3日報司法局和律協,律師質疑無法律依據
律師出國、參加各類交流活動和論壇研討會,應提前3日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協——日前,成都司法局出臺新規,對律師活動作出上述要求。這瞬間在律師界引發反彈:多名律師在接受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采訪時表示,該規定并無法律依據,且有司法行政機關“擴權”之嫌。
是“報備”還是“報批”
這份落款為成都市司法局的文件,全名為《關于進一步做好近期律師行業安全穩定工作的通知》(下簡稱《通知》)。11月25日,成都市律協公布在其官網。
其中第四條規定為:加強對涉外活動的指導。具體內容為:律師出國(境)、參加各類交流活動和論壇研討會、本所接待國(境)外人員,應提前3日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律協。
該規定讓眾多律師深感疑惑——成都當地的一名律師表示,從字面上來理解,第四條規定即:只要律師出國(境),就要報司法局和律協。“就連因私出國都要上報,依據在哪里?”
律師毛立新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司法局作為律師的行政管理部門,對律師出臺一定的行業規定是可以的,但首先應具合法性。
毛立新認為,可以明確的是,該規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如果司法局只是想通過此舉來掌握律師動態,即僅僅是“報備”這樣一種形式的話,未嘗不可。但如果還需進一步“審批”,那肯定是超越其權限的了。
不過,《通知》并未明確,第四條所述的“報”是指“報備”,還是“報批”等含義。
“根據省上一份有點久遠的文件形成”
此外,這條規定還引起是否有必要的爭議。
可供類比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是受報備制約束的:根據中組部、公安部此前下發的文件,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毛立新表示,對公務員出國規定報備、審批制,是因其有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此舉是有必要的。但律師并不掌握國家秘密,從這一點上來說,《通知》似乎不具必要性。
此外,律師和律協、司法局的關系,亦不同于公務員和機關單位的關系,“司法局也無權作出這樣的要求。”
律師王甫則表示,該規定不僅讓司法行政機關有“自我擴權”的嫌疑,也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師和律所的工作負擔。“如果律師違反了相關法規,直接處罰即可。”
11月30日下午,成都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其中第四條規定是“根據省上的文件精神形成的”。
當被問及《通知》第四條中“報”的具體表意時,上述工作人員表示,這要依據“省上的文件”來解釋。“省上的文件距現在有點久遠了,具體的名稱和規定,我得查一查才行。”
據稱,該“省上的文件”和成都司法局的《通知》均已下發給各律所。“如果律師有疑問,通知上都留有電話,他們可以和我們聯系。”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通知》在律師的網絡言行和代理“重大案件”方面,也作出了相應要求。
針對律師的地方性規定
此前,全國多地針對律師群體的部分規定,也曾在業內引發爭議。
貴州省遵義市司法局曾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辦理重大案件時向主管司法局報告,其中特別指出擬做無罪或改變罪名辯護的案件需報告。在引來眾多質疑聲后,遵義市司法局后撤回了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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