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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全面減稅,雪中送炭
最近20年,稅收增長和宏觀稅負之間的關系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994年-2000年期間,稅收年均增速為17%,宏觀稅負均值為11%,屬于“低稅負,低增長”階段;
2001年-2005年期間,稅收年均增速為18%,宏觀稅負均值為15%,屬于“低稅負、高增長”階段;
2006年-2010年期間,稅收年均增速為21%,宏觀稅負均值為17%,屬于“高稅負、高增長”階段;
2011年至今,稅收年均增速為13%,宏觀稅負均值為19%,屬于“高稅負、低增長”階段。
宏觀稅負的提升,沒有帶來稅收高增長,一定是稅基出了問題。
目前,中國稅收的結構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五大類,共18個稅種。從稅種的收入結構看仍然是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特征。2014年流轉稅收入占比為63%。
這樣一來,每當通脹高的時候,稅收增速也快,通脹水平低的時候,稅收增速也低。伴隨通縮壓力不斷增大,稅收增速將降至5%,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最低增速。
那么財政支出端的捉襟見肘,經濟運行又需要財政積極,如此兩難的局面怎么克服?
上世紀70年代,美國總統里根的經濟顧問阿瑟·拉弗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線”,指出政府的稅收收入與稅率之間的關系,當稅率在一定的限度以下時,提高稅率能增加政府稅收收入,但超過這一的限度時,再提高稅率反而導致政府稅收收入減少。因為較高的稅率將抑制經濟的增長,使稅基減小,稅收收入下降,反之,減稅可以刺激經濟增長,擴大稅基,稅收收入增加。
既然中國選擇了“積極財政政策”,為什么不通過調整法定稅負來涵養稅源呢?
作為結構性宏觀調控手段的財政政策,其政策含義無非就是兩條:“予”與“取”,由此當前的積極財政政策的含義就可以具體化為“多予少取”,結構調整目標的落地實際上就是對誰“多予少取”。
要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讓中國經濟順利地爬坡過坎,實施普遍性的減稅政策就成為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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