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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民訴威立雅自來水苯超標案敗訴,法院稱賠償個人無必要
11月27日下午,甘肅省蘭州市7市民起訴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威立雅)、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下稱蘭州石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下稱中石油)致自來水苯超標案在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威立雅進行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此案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發生后,威立雅公司根據社會公眾遭遇的損失,采取了公開賠禮道歉,并制定了相應的補救措施,符合公平的價值要求,要求威立雅對個體利益單獨賠償缺乏必要性。因不支持原告對威立雅的訴請請求,對蘭州石化和中石油公司的連帶責任賠償請求亦被駁回。
2014年4月11日,蘭州發生“自來水苯超標”事件,致使蘭州全城斷水,備受關注。事后官方調查稱,事故主要成因是因為威立雅3號、4號自流溝超期服役,溝體伸縮縫防滲材料出現裂痕和縫隙,責任公司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等單位,以及蘭州市副市長等20人受到處理。
2014年4月14日,徐子琦、劉慶元、王瑋等5位蘭州市民對供水單位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威立雅對苯污染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該案于11月17日在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時距離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已19個月。
據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2015年2月3日報道,此案訴訟歷經周折。最初將起訴材料遞交到蘭州中院后,對方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為由拒收起訴材料。5人又將材料交到城關區人民法院,亦遭拒收。后向甘肅高院投訴后,城關區人民法院才收下了材料。但在此后的9個月里,當事人未收到立案通知,也未收到不予立案的裁定。
2015年2月17日,此案在城關區人民法院立案。8月,原告追加蘭州石化和中石油為被告,原因是蘭州石化積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滲入自流溝,對輸水水體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來水苯超標,而蘭州石化的上級主管單位是中石油。此外,另有兩位蘭州市民起訴威立雅,因訴訟請求與5市民基本一致,經過商議后7人聯合起訴,法院合并成一個案件審理。
原告之一徐子琦告訴澎湃新聞,開庭從17日上午10點持續到下午4點,三被告除威立雅一位領導到庭外,其他均由代理律師出庭。原告方有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兩位代理律師和部分當事人出庭。
原告訴求為,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購買礦泉水的損失72元、誤工費100元、因檢查身體的體檢費用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同時要求被告方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原告之一的火東兵說,此次聯合起訴并不是為了賠償金,而是希望借此提升民眾對環保的認識,對個人權利的維護。7位蘭州市民同意調解,但由于被告蘭州威立雅公司派出的代理人缺乏權限,無法做出是否調解的決定。
此次宣判法院全部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劉慶元告訴澎湃新聞他“并不意外”,并表示還會繼續上訴。該案其他幾位當事人也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滿,稱是否上訴還需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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