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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女性的家庭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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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的社會意義:
私房錢、工資、救濟金等貨幣》
維維安娜·澤利澤 著
姚澤麟 等譯
華東師范大學(xué)出版社·薄荷實驗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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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讀
屬于她自己的一美元:定義女性的家庭金錢
從證據(jù)角度講,要研究家庭中的金錢就是要進入一個大部分不為人知的領(lǐng)域。雖然金錢是夫妻之間矛盾的主要來源,也是家長和孩子之間的一個痛點,但奇怪的是,我們對家庭金錢的問題知之甚少,少于對家庭暴力的了解,甚至少于對婚內(nèi)性行為的了解。家庭不僅不愿意對外透露內(nèi)部的隱私,丈夫、妻子和孩子之間也會互相撒謊、欺騙或者直接隱瞞信息。被阿瑪?shù)賮啞どˋmartya Sen)稱為“粘在一起的家庭”的模式,意味著在家庭成員之間有關(guān)如何分配金錢的問題,連問都很少被問到,這也許是更加根本的問題。一旦金錢進入到家庭內(nèi)部,人們就會假定這些錢在家庭成員之間被平均分配,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家庭整體的生活水平。每個人拿到了多少錢,是怎樣獲得這些錢的,從誰那里、因為什么拿到這些錢,這些問題很少得到分析。然而,正如邁克爾·楊在三十多年前指出的,家庭內(nèi)部的成員之間的資金分配同一個國家內(nèi)部的家庭收入分布一樣不平衡且變化無常。因此,楊認為,我們不可以再假設(shè)“如果家里還有窮人,那么這個家庭中就不會有富裕的成員”。
19世紀70年代到20世紀30年代這個時期提供了一些不同尋常的機會,使我們得以一瞥過去一直非常神秘的家庭金錢的世界。在世紀之交,隨著家庭財務(wù)成為爭議性的議題,家庭經(jīng)濟中的協(xié)商從個體家庭緊閉的大門中走出,逐漸出現(xiàn)在公共討論的領(lǐng)域內(nèi)。
妻子的金錢是如何標記的,是如何同其他的家庭資金區(qū)分開的?對于美國女性來說,即使她們丈夫的經(jīng)濟條件足夠好,她們對家庭資金的主張也從來沒有獲得法律上的支持,不管她們主張的份額有多少?!斗稍u論》1935年的一篇文章的作者解釋說,只要結(jié)婚的夫婦還生活在一起,“妻子得到支持的權(quán)利并不意味著她有權(quán)得到任何確定的東西或者任何確定的數(shù)額……妻子能拿到多少與她的法定權(quán)利無關(guān),而是取決于其丈夫的決定”。“家庭工資”理念——一個男性的工資足以滿足其妻子和孩子的需求——進一步加重了女性對其丈夫工資的依賴程度。結(jié)果就是,家庭資金的分配完全依照非正式的規(guī)則和協(xié)商。在世紀之交,大部分依靠丈夫的工資支票或薪水生活的已婚女性,會通過很多種變換方式獲得現(xiàn)金。
上層階級以及中產(chǎn)階級的丈夫們會給妻子錢,讓她們用于家務(wù)開支,包括家用品和衣服。他們一般會不定期地給一筆“賞錢”,更少見的是定期給一筆貼補錢。有時,婦女們幾乎要完全依靠“不可見的”美元,用信用支付她們的開銷而根本碰不到現(xiàn)金。然而,真正的錢都被丈夫監(jiān)管和控制,即使是在工薪階層的家庭中也是如此。有時,丈夫會公開接管所有的金錢交易。一位30歲的女性在其寫給《婦女家庭伴侶》求助專欄的一封信中抱怨說,她的丈夫約翰“雖然某些方面很開明……但他總是把皮夾子帶在自己身上。生活必需品都是他來買,還特別喜歡買各種干貨、鞋子、手套……他覺得我需要的東西他都買好了,我就一分錢都不用拿了”。即便一位妻子想方設(shè)法從她的家務(wù)錢里省下了一些,法律最終還是會認為這筆錢是她丈夫的財產(chǎn)。舉例來說,在1914年,一個叫查爾斯·蒙哥馬利的男子將他的妻子艾瑪告上了法庭,因為他的妻子在他們25年的婚姻中從家務(wù)錢中省下了618.12美元并且自己存了起來。布魯克林最高法院的布萊克曼法官在判決中支持了丈夫,認為“不論這位妻子一直以來多么細心而勤儉,但如果這錢屬于丈夫,那么這些錢就仍然是他的財產(chǎn),除非有證據(jù)表明這些錢被贈給了他的妻子”。
因此,妻子想要額外拿到一些現(xiàn)金的合法渠道就只剩下了各種說服技巧:請求、哄騙甚至干脆是乞求。而關(guān)鍵問題是熟練掌握請求的規(guī)則。女性們被提醒說,“問一個又累又餓的男的要錢根本就是浪費口水”。而“懂門道”的女士們則會“在她想要什么東西的時候,穿上她最合身的那件長袍,把丈夫最愛吃的一道菜擺在他面前的餐桌上”。
有時甚至只有性勒索才會奏效。一位女士在給《好管家》的信中透露了她“輕松取勝”的秘訣,這位女士有兩個孩子,丈夫每個月賺250美元,卻只給她75美元用作家務(wù)開支。她在信中說:“去年夏天,我覺得我再也受不了,在錢這個問題上,我的遭遇太痛苦了……在一個星期一的晚上,我盡力做了最好的一頓晚飯,然后告訴我丈夫……除非以后他每個月給我175美元,不然他連吻我一下都不要想……那天下午,我就已經(jīng)把我所有的衣服都從我們的臥室搬到走廊對面的一個房間去了。”經(jīng)過一周的孤單生活,丈夫讓步了。
如果這些說服技巧失敗了,則還有一系列地下財務(wù)策略,從扒竊到虛報賬目。1890年,《論壇》雜志的一篇文章譴責(zé)了“家庭財務(wù)管理中萌生的欺騙、欺詐和兩面派做法”。僅僅為了“可以據(jù)為己有的那么幾美元”,女人們把系統(tǒng)性的家庭內(nèi)部欺詐變成了習(xí)慣,比如說,有些會“讓雜貨商把本來30塊錢的賬單改成40塊錢,好把那10塊錢截下來……(還有人)背著丈夫接縫紉活,累得雙眼通紅勞累不堪;還有些農(nóng)村婦女……偷偷拿蘋果和雞蛋到城里賣錢……”。
在埃爾莎·赫茨菲爾德對住在紐約市西區(qū)的廉價公寓中的家庭的調(diào)查里,妻子們透露了她們的一些小伎倆;一位女士告訴調(diào)查員,她“偷偷地”在床墊下面建了一個秘密“商店”,盡管她明知一旦其丈夫發(fā)現(xiàn)就會“鞭打她”。還有一位主婦努力賺點閑錢,這些錢會被她用來買裙子,以穿去參加“敲詐勒索”活動。有時,為了能給她們的父母寄點錢,有些移民女性會想方設(shè)法把她們的信件和錢藏在外面,不讓丈夫發(fā)現(xiàn)。
有些方法會面臨更高的風(fēng)險。1905年,有一位叫約瑟夫·舒爾茨的男性被他的妻子舒爾茨女士送上了布法羅的治安法庭。案情是這樣的,舒爾茨先生決定阻止他妻子半夜從他的褲兜偷零錢的行為,于是在褲兜中藏了一個捕鼠器。凌晨兩點左右,捕鼠器被觸發(fā)了,然后,第二天早上他就被妻子送上了法庭。紐約市的一份法律雜志《法官與律師》以非常滿意的姿態(tài)報道說,法官駁回了妻子的投訴,維護了丈夫用捕鼠器保護自己的零錢的權(quán)利。在另一個案例中,40歲的特麗薩·馬拉貝拉因為從她丈夫——紐約貝爾波特的一個勞工——弗蘭克·馬拉貝拉的褲兜偷了10美元而被判在郡監(jiān)獄服刑4個月。特麗薩用這筆錢到紐約旅行了一趟。
但并不是只有窮人的妻子才會“偷”錢。事實上,有一個觀察家承認說,“有些名義上的富家女性偷藏在壁櫥里的錢或許與那些名義上的窮人女性偷藏在壁櫥里的錢一樣令人厭惡”。貧窮人家的女性要在她們丈夫的褲子中翻找零錢,而有錢人家手中沒現(xiàn)金的妻子們則會使用一系列欺騙性的手段。格雷夫人,結(jié)婚20年,已經(jīng)當(dāng)了祖母,卻還是沒有“任何屬于自己的錢”,人們說她“發(fā)展出了一整套欺騙和欺詐其丈夫的系統(tǒng)性方案……在她想拿點錢幫助一戶貧困家庭買個爐子、想幫一些生病或挨餓的人付房租的時候,她會告訴她的丈夫家里的面粉用光了或者糖快用完了,然后拿到需要用到的這筆錢”。因此,這位“恪守教規(guī)的教會成員”,這位從來沒有撒過謊的人,卻矛盾地“欺詐和哄騙”了“她曾莊重宣誓要愛和遵從”的那個男人。
還有其他可以“繞開錢包的主人”的方法。女士們跟裁縫、雜貨商和店鋪掌柜討價還價,讓他們在賬單上多加點東西,這樣在付過賬之后,“有錢人家的太太們就能刮點油水,多拿幾美元”。一位出生于巴黎的紐約裁縫抱怨說,美國女士們“拿到定做好的禮服之后穿一晚就要退掉……拿到50塊或者100塊,然后還要求在賬單上寫上裙子或者帽子,以騙過她們的丈夫”。為了錢,有些女士甚至把目光投向了她們的仆人,要把舊家具賣給他們。20世紀20年代到訪美國的一位日本訪客從“所有階層的男人和女人們那里、從報紙上、從小說中、從演講中、甚至從布道中聽到……各種典故和故事,里面的女性把錢藏在各種奇怪的地方,從丈夫那里騙錢……或者為了一些私人目的把錢偷偷存起來”。
然而,已婚婦女相對貧困的狀況越來越難以為繼。如果一個妻子必須要為了錢請求、哄騙、乞討甚至盜竊,而且很多時候連有多少錢可以用都不清楚,她怎么能承擔(dān)好作為一個家庭的“工資消費者”這一額外的經(jīng)濟職責(zé)?妻子需要一筆更加固定、更有規(guī)律性的家用開支,這種要求越來越強烈;女性要有“私人錢包”的呼聲也越來越多,這筆錢沒有條件限制,不需被誰問責(zé),可以用在家庭、娛樂、禮物,以及像衣服、化妝品或者香水這些以女性作為受眾群體的消費品上?!秼D女家庭雜志》在世紀之交發(fā)表的一篇強有力的社論中警告人們,家庭主婦們根本就“沒有獲得能幫她們發(fā)揮最大作用的工具”?!秼D女家庭雜志》的編輯愛德華·博克表示,雖然“當(dāng)有人把婚姻說成是‘合伙做生意’時,很可能會激起人們的憤慨”,但婚姻“必須具備金錢基礎(chǔ)”,而家庭收入則應(yīng)被當(dāng)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事務(wù)”。
本期編輯: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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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定義女性的家庭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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