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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BB槍被認定為槍支”案一審宣判:構成犯罪,但免刑罰
因藏家中的6支配用塑料BB彈的仿真槍被鑒定為非制式槍支,27歲男子莫劍波被廣州荔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廣州荔灣區檢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議書》建議判處莫劍波有期徒刑3年。
8月10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莫劍波的辯護律師周玉忠處獲悉,近日,廣州荔灣區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莫劍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免于刑事處罰;依法扣押的槍支,予以沒收。
據一審判決書,荔灣區法院認為,莫劍波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對于具體的量刑,荔灣區法院表示,綜合全案證據,莫劍波自2006年起,出于愛好,以120元至1300元不等的價格在越秀區一德路和淘寶網店購買涉案槍狀物。經鑒定為槍支的6支槍狀物均以塑膠彈丸為發射物,槍口比動能均較低。在偵查人員對其住所進行搜查時,莫劍波主動配合,并未規避公安機關的調查,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莫劍波有固定的職業,并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法院認為,莫劍波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6支BB槍被認定槍支,檢方曾建議判3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莫劍波是廣州人,家住廣州越秀區。2020年9月17日,廣州荔灣警方在莫劍波的住處搜出22支槍狀物。同日,莫劍波因涉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被刑拘。后經鑒定,22支槍狀物中有6支屬于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
莫劍波的父親莫志誠向澎湃新聞稱,莫劍波從小就喜歡玩仿真槍,自2006年開始,每年春節前會到廣州越秀區一德路附近的店鋪買仿真槍。2009年,其中一名商鋪老板王國其賣仿真槍被警方帶走,一德路的仿真槍市場被整治。此后,莫劍波就從網上購買仿真槍。至案發,莫劍波手上的仿真槍有22支,供其在家中把玩。
莫志誠稱,被鑒定為非制式槍支的6支仿真槍,均是BB槍,配用塑料BB彈,是莫劍波從廣州越秀區一德路附近的店鋪、地攤所買回;2009年之后,莫劍波從網上購買的仿真槍,多是模型槍或水彈槍。莫劍波的辯護律師周玉忠向澎湃新聞表示,據莫劍波的多次供述,6支被鑒定為非制式槍支的仿真槍,均為BB槍,均系其于2006年-2009年期間從一德路附近所購買。
相關鑒定鑒定報告顯示,在22支槍狀物中,6支屬于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配用直徑6毫米的塑膠彈丸,其比動能值分別為3.2焦耳/平方厘米、4.39焦耳/平方厘米、3.37焦耳/平方厘米、10.3焦耳/平方厘米、5.79焦耳/平方厘米及1.95焦耳/平方厘米。
2021年5月,此案在荔灣區法院開庭審理。
荔灣區檢察院認為,莫劍波無視國家法律,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荔灣區檢察院此前作出的《量刑建議書》顯示,莫劍波非法持有槍支六支,屬情節嚴重,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歸案后,莫劍波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莫劍波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莫劍波有期徒刑3年。
一審判決書顯示,莫劍波對公安機關在其住處繳獲槍狀物的事實沒有意見,辯稱繳獲的槍狀物不應定性為槍支,其不構成犯罪。
莫劍波的辯護律師周玉忠認為,這6支BB槍,4支比動能低于5.4焦耳/平方厘米,2支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系莫劍波于2010年以前所購買,均低于當時的比動能16焦耳/平方厘米(即“可穿透皮膚”)的槍標要求,沒有違反規定。現按1.8焦耳/平方厘米即“可傷害眼睛”的標準作為槍支認定標準,一是該標準過于嚴苛,一直有爭議,二是也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一審法院:犯罪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2001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使用直觀判定方法,規定在1米處射擊25毫米厚松木板,當彈丸卡在松木板上的(注:據相關研究,其比動能臨界點約為16焦耳/平方厘米),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可以認定為槍支。但直觀判定方法受松木板的材質、硬度、射擊角度和彈丸形狀的影響較大,檢驗操作不易掌握,對判定結論也容易引起歧義。為科學判定槍支致傷力,按照國際上通行的使用子彈槍口動能或者比動能數值標準進行判定的方法,2007年,公安部制定了《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確定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動能槍支致傷力數值標準。根據《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2010年,公安部重新制定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明確,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對此,荔灣區法院認為,《槍支管理法》僅明確了槍支的動力、發射工具、發射物及性能等特征,并未規定具體的量化標準。根據《槍支管理法》規定,公安部作為槍支管理的主管部門,有權對槍支的認定標準制定相關的規定,故本案依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鑒定工作規定》及《槍支的檢驗方法》均合法、有效。
莫劍波的辯護人認為,莫劍波不具有涉槍犯罪的主觀故意。對此,荔灣區法院表示,經查,根據莫劍波的穩定供述以及對其住所的勘驗情況,莫劍波是一名槍類愛好者。莫劍波供述其知道國家規定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狀物是違法的,并知道其持有的22支槍狀物中有若干支是可以擊發的,而可以擊發的槍狀物中有5至6支的槍口比動能可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此外,莫劍波也供述其認為只要自己不將持有的槍狀物攜帶外出就無人知曉,其后來在網店購買水彈槍及相關配件的購買記錄均在購買后予以刪除。可見,莫劍波對于其持有槍狀物存在違法可能性是明知的,對于其持有槍狀物被發現也具有一定的規避行為。
莫劍波的辯護人認為,涉案槍支為莫劍波在2006年至2009年間購買,根據公安部2019年制定的標準認定涉案槍狀物為槍支是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此,荔灣區法院認為,本案是對莫劍波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進行評價,持有是一種持續性的行為,故以公安部2019年制定的標準認定涉案槍狀物為槍支是合法、有效的。
荔灣區法院表示,綜上,莫劍波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莫劍波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辯護人關于莫劍波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至于具體的量刑,荔灣區法院表示,綜合全案證據,自2006年起,出于愛好,以120元至1300元不等的價格在越秀區一德路和淘寶網店購買涉案槍狀物。經鑒定為槍支的6支槍狀物均以塑膠彈丸為發射物,槍口比動能均較低。在偵查人員對其住所進行搜查時,莫劍波主動配合,并未規避公安機關的調查,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莫劍波有固定的職業,并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法院認為,莫劍波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8月10日下午,周玉忠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于10日得知了上述一審判決結果,是否上訴還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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