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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員工自爆被性侵:職場性侵害,為何成了“房間里的大象”?
原創 陳詩松 生活周刊
“阿里女員工被侵害”事件
引發全網熱議,
再一次讓人對
職場性侵害行為感到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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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會主席兼CEO張勇在阿里內網公布了“女員工被侵犯”的階段性內部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同城零售事業群總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辭職,阿里巴巴首席人力資源官童文紅記過處分,涉嫌男員工被辭退,永不錄用,其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警方正在調查取證。
8月9日下午,針對濟南華聯超市有限公司員工張國涉嫌侵害他人一事,經華聯超市領導班子研究決定:華聯超市員工張國7月27日晚在參加合作單位安排的商務宴請活動中,未能遵守員工行為規范,因不當行為,產生極壞影響,損害企業形象?,F根據超市公司制度規定,決定予以辭退。該員工是否存在違犯法律的行為,有待警方調查確定。
此前,這位濟南華聯超市的員工曾否認猥褻阿里女員工,他認為“在酒桌上正常喝酒,中間肯定有摟抱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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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上兩份處理決定距離事發已經過去了14天。在這半個月的時間里,這位女員工經歷了什么?在一篇長達8000字的自述中,她控訴了自己如何被領導要求陪商家喝酒,被灌醉后遭到猥褻。而后該領導為她開了房間,并在深夜進出該房間4次,對其實施了侵害。
事發后她曾向公司HR及領導等合理渠道進行維權,遭到的盡是層層推諉、冷漠處之,前往公司食堂發傳單又遭阻攔,均無果后才網絡發帖求助。
有一句諺語叫“房間里的大象”,明明是觸目驚心的存在,卻被明目張膽地假裝看不見。我們不禁要問,職場性騷擾甚至性侵害,為何會屢屢成為“房間里的大象”?
這僅僅是企業宣稱的“理性多了,感性少了,缺乏感同身受”的問題嗎?
法律早有明文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用人單位是防止職場性騷擾的第一道防線,這是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更何況此事已不是“吃瓜”的“花邊新聞”,而是涉嫌性侵犯罪的刑事案件,該公司內部在前端的處置回應,可以說是錯到離譜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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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僅僅是事發這一家企業的特例嗎?并不是。職場上由惡俗的所謂“酒桌文化”引發的性騷擾和侵犯案例,已經成為無法逃避的社會現實問題。
國內職場性騷擾丑聞近幾年頻頻曝光于公眾視野,但一來其有難以界定和取證的特點,二來它經常發生在上下級之間,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者有不少因被權力“扼住了喉嚨”,不得不選擇緘默。更有甚者,一些公司或機構,滋生了漠視、縱容性騷擾,甚至視之為“潛規則”的扭曲“文化”。但恰恰是對職場性騷擾這頭“大象”的存在選擇視而不見,才使得這些“大象”成為壓迫女性的龐然大物。
如果此事發生在其他企業,這樣的二次傷害就能幸免了嗎?可能也未必。我們必須清醒看到,大部分的企業、公司、機構,其職場反性騷擾機制基本是缺位的,所謂的“酒桌文化”更淪為職場潛規則。要根除這樣的弊病,說到底還是要倚靠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規制度,加大執法力度,來“兜住”企業底線。只有在制度保護的強力燈光下,才能讓職場性騷擾無處遁形。
各企業單位必須承擔自己應盡的企業責任,設立提升全員防范性騷擾和禁止性騷擾的配套培訓制度。國外就有大城市,法律強制要求市內所有雇主對其雇員每年提供交互式反性騷擾培訓。同時,要暢通申訴制度、警示制度、處罰制度和心理援助制度等,完善維權途徑。當然,更要加大問責制度和執行力度,無論涉事的是普通員工還是核心管理層,法律和規則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在一家公司謀求一份工作,女員工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權益都無法給予,企業談何文化與價值觀?更何談未來?再一次為那些為人母親、姊妹、女兒的廣大女性呼喊,全社會都高度重視起來,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性騷擾。
作者:青年報評論員 陳詩松
原標題:《阿里女員工自爆被性侵:職場性侵害,為何成了“房間里的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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