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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病等理由拒不出庭,浙江男子因惡意拖延訴訟被罰款兩萬
欠債220萬元不還被起訴,浙江一男子找生病等各種理由拒不到庭。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8月2日從浙江麗水青田縣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對惡意拖延訴訟的被告林某涉及的民事案件進行缺席審理,判決林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20萬元及利息。對林某惡意拖延訴訟行為,法院對其罰款2萬元,因林某未主動履行該罰款,法院已立案執行。
2011年至2013年,林某多次向原告陳某借款合計220萬元。2020年1月初,陳某因催討無果將林某訴至青田法院。開庭前,林某以突發疾病住院為由,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法官調查發現,林某在2020年2月至4月三次住院治療期間,意識都較為清醒。且林某出院后一直未聯系告知案件承辦人員,也未提供書面病歷等證明材料。
2020年6月8日,承辦法官電話告知林某將恢復案件審理。林某先是同意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參與,隨后稱需要到醫院做復查沒時間,開始找各種理由推脫。法院告知林某可辦理委托手續,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林某先同意,但在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后,又在開庭前通過律師向法院提交“訴訟行為能力、生活自理能力鑒定申請書”,稱自己因病已沒有民事行為能力,要求對他現在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
收到林某申請后,青田法院隨即建議現居上海的林某可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申請進行鑒定。但讓人沒有想到的是,再向浦東新區法院申請鑒定后,林某又拒不到庭。
2021年1月18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以申請人林某之子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繳納鑒定費用)為由,裁定按撤訴處理。
直至今年2月9日,青田法院第三次排期開庭審理前,林某仍未提交關于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相關證據材料,也未到庭參與訴訟。對此,青田法院對林某涉及的民事訴訟案件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并一審判決被告林某償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220萬元及利息。判決后,林某未提出上訴。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不得實施延遲或拖延訴訟的行為,干擾訴訟的進行。
據調查,林某確有突發疾病,但治療出院后病情穩定,不影響其參加訴訟。現林某借病惡意拖延訴訟的故意明顯,其行為已經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青田法院因此對林某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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