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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平邑官方如明知縱火還通報自焚,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9月14日,山東平邑發生燒房強拆事件。房主張某被燒死,其妻被“劫”后拋到路上。
官方起初通報稱死者是自殺,隨后風向突變,3名官員被刑事拘留,7名城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臨沂市官方認為:這是一起由基層干部綱紀觀念淡薄、作風簡單粗暴、強制拆遷引發的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損害的惡劣事件。
此案,必須深刻反思。拆遷工作不能違反民意,更不能以犯罪手段去實施,否則效果必是適得其反。
目前,本案法律上涉及三大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誰放火燒的?必須查明。如果是強拆人員放火燒的,則涉嫌放火罪。放火危害極大,古代也是重罪。
《唐律疏議》第432條規定:“諸故燒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財物者,徒三年;贓滿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絞。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唐律對放火燒傷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處理。
現行刑法第115條也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把放火致人傷亡,作為放火罪的量刑情節來處理。
本案如系非強拆人員放火,而是死者自焚,則不構成放火罪。但是第三人從外面鎖住門,使得屋內人無法外逃,而致其于死地的行為,也是涉嫌故意殺人罪的。
第二個問題,被刑拘的三官員究竟涉嫌何罪?媒體沒有報道罪名,目前信息還不透明。罪名,是刑事控告的基本要素,刑事拘留是必須有罪名的。沒有報道,或因是罪名難定。
顯然,本案中三官員如果涉嫌指使強拆人員違法犯罪,則與強拆人員構成共同犯罪,或是放火罪,或是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以造意為首,首先想出主意并組織實施的是主犯,其對所有犯罪結果負責。
第三個問題,是官方的通報責任。山東平邑官方起初通報稱“初步認定,排除他人人為縱火,火災系死者張紀民自身行為所致。”
隨后風向突變,3名官員因對該事件負有直接責任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名城管人員因涉嫌非法拘禁也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如果官方明知是縱火,還認定為自焚,且造成社會惡劣影響,是涉嫌違法犯罪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條之一新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官方通報,必須實事求是,措辭得當,留有余地;如果顛倒黑白,則要被法律制裁。
(注:上述來稿刊發后,有澎湃讀者來電提醒,刑法修正案(九)還未正式實施。澎湃新聞查詢發現,刑法修正案(九)今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5年11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特此提醒讀者們注意,也感謝來電讀者對澎湃新聞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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