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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律政司回應美國所謂“商業(yè)警告”:違反國際法不干涉原則
17日,香港特區(qū)政府律政司就美國政府向在香港經營的美國企業(yè)和個人發(fā)出所謂“商業(yè)警告”,發(fā)表以下聲明回應:
香港國安法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慣例,我們很驚訝有一些西方國家對香港國安法展開無理的攻擊,故意誤導國際社會。
香港國安法明確指出香港特區(qū)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于香港有關規(guī)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并非絕對,《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guī)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必定按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所有檢控決定是基于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一直以專業(yè)和公正的態(tài)度履行憲制職責。
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符合國際法的保護管轄原則。若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對于一個主權國家進行危害其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家可通過具備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事實上,不少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也具備域外效力,例如美國法典、美國《盧根法》、新加坡《恐怖主義(制止炸彈襲擊)法》、德國刑法典等。毫無疑問,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是符合國際法的原則以及國際慣例。
在香港特區(qū),法官是根據其司法和專業(yè)才能,經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法官在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時,仍然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預。香港國安法內指定法官的安排,絕無損害香港特區(qū)一直備受尊崇的司法獨立。除了三類特定的例外情況,香港特區(qū)獲授權對絕大部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行使管轄權。
主權平等是國際關系的基本慣例,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已清楚訂明有關原則,不干涉原則是主權平等的核心概念。再者,國際法院在1986年的判決裁定不干涉原則是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
在國家主權及不干涉原則下,制裁只適用于極為有限的情況,例如針對與恐怖主義或核武擴散相關的問題,并應通過適當的平臺——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實施。其他所謂“制裁”屬于“單邊強制措施”,不但與國際法和聯合國的框架相違背,最重要的是違反了國際法規(guī)定的不干涉原則。
單邊強制措施違反了國際法下的不干涉原則,不是文明國家的所為,有礙國際和平與穩(wěn)定。面對國際違法行為,各國有理由采取任何反制或其他措施,以回應違反不干涉原則的行徑。因此,中央政府采取反制措施是合法的,亦為國際法所接受。
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維持堅穩(wěn),社會恢復秩序。香港的金融市場在2019年后穩(wěn)步上揚,這足以證明香港國安法對香港穩(wěn)定和繁榮的效益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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