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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法院書記員貪111筆案件受理費執行費,50元都不放過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書記員黃曉龍侵吞111筆案件受理費、執行費的判決書,近日在多個微信公號、律師微信群中熱傳。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這份判決書形成于2020年12月28日,判決書載明,黃曉龍是梁平區法院聘用制書記員,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累計侵吞案件受理費、執行費111筆,共計1089261元。
這111筆侵吞款項中最少一筆是50元執行費,黃曉龍均占為己有。案發后,黃曉龍在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退繳案款1098840元后,于2020年7月14日主動到梁平區監察委投案。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犯貪污罪判處黃曉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
2021年7月9日,一位知情人士稱,一審判決后黃曉龍并未上訴。
聘用制書記員侵吞案件受理費、執行費
判決書載明,黃曉龍是梁平區人,生于1988年1月18日,大學本科文化,2010年4月,他與梁平縣(注:梁平縣2016年12月撤縣設區)法院簽訂勞動合同,到該院擔任聘用制司法警察。2013年1月起任該院執行局聘用制書記員,從事案件整理、歸檔、代領代繳案件受理費、執行費等工作。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間,黃曉龍將從梁平區(縣)法院案款專用賬戶上代領出、應該上繳至國家財政的案件受理費、執行費等案款共計1089261元侵吞。
判決書顯示,黃曉龍共計侵吞111筆案件受理費、執行費。第一筆發生在2015年3月16日,他在代領(2015)梁法民執字第00019號案件受理費、執行費170元,于同年4月16日上繳50元,將其余120元占為己有。
最后一次侵吞,是在2020年3月24日,黃曉龍代領(2019)渝0155執1889號案件訴訟費、執行費24300元,于同年6月5日上繳12400元,將其余11900元占為己有。
黃曉龍涉及的111筆侵吞款項中,他侵吞最少的是2017年1月10日代領(2016)渝0228執恢442號案件執行費時,將50元執行費占為己有。
涉案金額最大的一筆是2018年10月24日代領(2016)渝0228執536號案件時,黃曉龍將案件訴訟費、執行費164200元占為己有。
此外,黃曉龍還曾分別在2016年3月21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19日同一天3次侵吞案件受理費、執行費。其中,2019年10月9日,黃曉龍3次侵吞的金額分別為281.5元、75元、75元。
犯貪污罪獲刑三年六個月、處罰金2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7月2日至13日期間,黃曉龍向重慶市高院賬戶退繳案款1098840元。同年7月14日,黃曉龍主動到梁平區監察委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萬州區法院審理認為,黃曉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因為黃曉龍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可以從輕處罰;黃曉龍系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萬州區法院根據案件證據,認為公訴機關萬州區檢察院提出判處黃曉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并根據黃曉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黃曉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已繳納)。
知情人7月9日稱,對于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黃曉龍并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黃曉龍的刑期也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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