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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一審獲刑12年,服判不上訴
法院認定陳安眾本人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先后204次非法收受29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0余萬元。案發后,陳安眾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今年4月2日,蚌埠中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審理。檢方指控陳安眾共計收受折合人民幣810萬余元財物。
檢方的起訴書共指控了陳安眾25起受賄事實,這25起受賄事實中,數額最多的一起來自于珠海經濟特區三橋集團有限公司。
起訴書指控,陳安眾直接或者通過劉某某、羅某某、李某38次收受珠海經濟特區三橋集團有限公司茹高某、茹新某、茹輝某、茹超某給予的人民幣143萬元、91萬港元、價值人民幣0.3894萬元的砂金1塊。
根據起訴書指控,陳安眾收受了萍鄉市委原秘書長晏某某、萍鄉市安源區委原書記黃某某等多名當地官場人士的財物。其中數額最大的一起來自于蓮花縣委原書記孫某某的人民幣30萬元。
多起受賄事實如下:
4次收受中共萍鄉市委原秘書長晏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8.2萬元。
9次收受中共萍鄉市安源區委原書記黃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4萬元、0.4萬美元。
6次收受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政府原區長張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8.2萬元。
7次收受萍鄉市林業局原局長李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6萬元。
直接或者通過劉某某14次收受中共萍鄉市委辦公室原副主任肖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3萬元、0.05萬美元。
10次收受中共蓮花縣委原書記孫某某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9次收受江西省瑞昌縣公安局原局長易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3萬元、0.2萬美元、價值人民幣4萬元的“勞力士”手表1塊。
3次收受九江市柘林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原主任周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嘉萊特和平國際酒店”消費卡1張。
庭審中,陳安眾對以上25起受賄事實的指控均表示無異議,表示“接受指控和公訴意見,沒有什么辯護的”。
最后陳述環節,陳安眾哽咽抽泣懺悔,表示認罪、悔罪。他說:“我真心認罪服法,愿意接受法律嚴厲制裁,我也接受法院的任何判決。我從一個黨員領導干部墮落成一個罪犯,我心中的悔恨和痛苦無法用語言表達。我好恨好恨自己,怎么會變成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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