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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論360訴阮子文案
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各執一詞并拒絕調解。被告作為職業律師和知名媒體的法律專欄作家斷然不相信會敗訴。據稱其接到判決書以后深感意外。媒體人士表示,誰還敢寫批評性評論文章?言下之意,以后有人涉嫌侵犯公共利益,最好是一言不發。
問題不在于能否撰寫批評性的評論文章,而是法律為這些文章提供了多大的表達空間,以及最終的邊界在哪里。鑒于此案帶來明顯的“寒蟬效應”,值得關注。
現代新聞媒體強調新聞報道與新聞評論分開,不單是新聞專業主義的應有之義,也是現代誹謗法的基本要求。具體而言,是否構成誹謗以及提出抗辯主要有兩個基點或要件:涉及報道即事實陳述部分適用“真實”抗辯原則,涉及評論即觀點表達部分適用“公正評論”抗辯原則。在新聞評論中,如果既涉及事實又涉及觀點,那就同時適用以上兩個原則。
在事實部分,判決書中稱,被告作為職業律師和專欄作者,在沒有了解事實的情況下,“僅憑其他媒體的報道”就做出對360的負面評論,對原告的商譽造成影響,主觀上存在過錯。這是難以服眾的,因為被告作為專欄作家,看到新聞媒體相關報道依據該報道發表見解,實屬正常之舉,而且新聞媒體往往據此進行評論中有關事實的把關。
有專家指出,國家有關司法解釋和媒體主管部門文件只有轉載、而沒有引用需要核實的規定。轉載是針對媒體的,媒體有高于個人的注意(核實)義務,普通個人則較低。也就是說,對于由權威媒體做出的調查報道,在沒有被司法裁定該文因失實而侵權的前提下,評論作者默認其事實部分可信,沒有再去核實事實真偽的特別義務。
在觀點部分,被告文中四次使用的“賊喊捉賊”一語是否如判決書所說“帶有明顯的貶損他人名譽的性質”也大有爭議。“賊喊捉賊”是比喻性的說法還是事實判斷?恐怕多數人認為是前者,如此,它的貶損性從何而來?公正評論原則經常保護的是維護公共利益的熱烈甚至是夸張的表達,但是只要出于公心而無惡意就行。“賊喊捉賊”一說應該沒有超出這個限度。
最后,賠償金額的認定恐怕也不無爭議。根據1998年最高法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名譽權受到侵害使生產、經營、銷售遭受損失予以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以按照確因侵權而造成客戶退貨、解除合同等損失程度來適當確定。這些是明顯需要量化的。原告聲稱的“信用力受損”按照通常理解接近于品牌資產,也就是最新司法解釋中說的“商譽利益”,商譽包括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是可量化的無形資產。商譽(品牌)資產的多少及因被告評論受到多少減損,是需要第三方評估的;原告提出的“客戶軟件卸載”也需要以經濟受損的具體數字來證明,而這些必要的量化證據在此次判決書中是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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