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溫州一男子一年入職七公司,騙取財物用于個人消費博彩被判刑
溫州龍灣區一男子以需要跨境電商運營費、設備購置費等借口,多次讓所在公司墊付資金,用于個人消費后離職,一年內,他先后到7家公司任職并騙取財物。
近日,溫州永嘉縣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以詐騙罪判處邱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退賠違法所得至相應受害人。
邱某,1980年出生,溫州龍灣人,大專學歷。經受害公司報案,邱某于2020年12月在龍灣區海濱街道被永嘉警方抓獲歸案。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至12月,邱某通過跨境電商運營主管等崗位先后入職溫州地區七家公司,被錄用后編造工作需要、家庭困難等不同借口,向公司騙取先期運營資金、工作設備購置費、預支工資等共計13.8萬余元,用于個人消費和網絡博彩,無力歸還后便無故離職。
其中,2020年9月邱某入職永嘉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過程中,騙取公司先期運營經費40000元及華碩筆記本電腦(價值4890元)、佳能相機(價值7867元)和紅米手機(價值400元),將華碩筆記本和佳能相機分別以3800元、5000元抵押給他人,除了500元真實用于工作支出外,其余均用于生活消費和網絡博彩。
邱某交代,剛開始只是手頭拮據暫時挪用公司備用金,后出現資金缺口便想通過網絡博彩押注贏錢,但欠下的債務越來越多,就開始騙取財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涉案財物已小部分追回,決定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