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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年過半百發現兒子非親生,法院:欺詐性撫養,可獲賠十萬
男子離婚后得知養育了16年的兒子非自己親生,要求前妻返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失。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撫養費糾紛案,認定女方粟某故意隱瞞實情,構成“欺詐性撫養”,判決被告粟某返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失共10萬余元。
1998年11月,倪某與粟某登記結婚。2002年2月,兒子小粟出生。2018年3月,倪某、粟某協議離婚。離婚后,因為聽到周圍親鄰閑言碎語,倪某懷疑小粟并非自己親生。于是,他拿了小粟使用過的牙刷委托某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最后得到的鑒定結果為:排除倪某與小粟的親子關系。
原以為自己39歲時老來得子,對兒子百般呵護,誰知快60歲了卻發現兒子并非親生。年逾半百的倪某倍受打擊,憤怒之下將前妻粟某訴至合川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粟某返還撫養費、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被告粟某作為妻子,在與原告倪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非婚生育小粟,使原告陷入錯誤認識而履行撫養義務,故原告為小粟支付的撫養費,被告應當予以返還。關于撫養費的返還標準,結合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告被告的負擔能力、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眾多因素,法院酌定撫養費返還標準為400元每月,撫養費的給付時間為193個月,共77200元。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作為丈夫的人格權益,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依法應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結合侵權人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
法官表示,近年來,“欺詐性撫養”糾紛逐漸成為易發家事糾紛之一。“欺詐性撫養”一般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在明知或應知所生子女非與男方親生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實情,致使男方誤將子女視為親生子女予以撫養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關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規范的規定,以及欺詐性撫養糾紛中不當得利問題確立的裁判規則,欺詐方應當向受欺詐方返還撫養費并酌情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原標題《16歲兒子非親生 賠3萬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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