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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懷德建議修改國家賠償法:強化救濟先行,不要過早啟動追責
修改國家賠償法的呼聲再起。
3月26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薊門決策”論壇上,該校副校長馬懷德建議第三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將冤獄賠償單獨立法,制定刑事補償法或刑事賠償法。
他認為,從未來的方向看,冤獄賠償應弱化追責,強化救濟功能。“弱化追責并不是不要追責,而是將其后置,先行救濟。”
此外,冤獄賠償標準也應提高,如將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金提高二至四倍的標準;死亡賠償金由二十年的平均工資賠償提到四十年;精神損害等賠償也應相應提高等。
國家賠償應把實際發(fā)生的各類損害都納入其中
自1995年國家賠償法開始實施,至今已過20年,期間還經(jīng)歷兩次修改,特別是在2010年第一次修改后,將精神賠償納入該法,對救濟受害人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在賠償范圍、賠償標準、追償?shù)葐栴}上,國家賠償法與社會公眾的期望還存在差距。”曾參與國家賠償法起草工作的馬懷德說,法學界因此有了第三次修改國家賠償法的建議。
在2015年兩會上,全國政協(xié)委員朱列玉在《關于修改擴大國家賠償范圍的議案》中建議擴大國家賠償范圍,增加宣告無罪者的經(jīng)營損失和預期利潤,健康損失及疾病延誤損失等八項內容。
馬懷德也認為,國家賠償?shù)姆秶头N類不能僅限于目前法定的項目,應把實際發(fā)生的各類損害都納入其中。
馬懷德建議,冤獄賠償標準也應提高,以體現(xiàn)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違法侵權的懲罰性質。如將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金提高二至四倍的標準;死亡賠償金由二十年的平均工資賠償提到四十年;精神損害等賠償也應相應提高等。
國家賠償法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部分,但與行政賠償相比,刑事賠償在賠償標準、范圍及程序等方面也有很大差異。馬懷德因此建議,在未來立法中將冤獄賠償單獨立法。即在國家賠償法之外,根據(jù)冤獄賠償?shù)奶攸c,制定刑事補償法或刑事賠償法。
修法應堅持合理賠償和有利受害人的原則
馬懷德說,修改國家賠償法應堅持合理賠償和有利受害人的原則。
所謂合理賠償原則,即國家賠償不能僅僅堅持法定原則,而忽略合理性。馬懷德解釋說,有些損失是侵權損害行為已經(jīng)造成的損失,雖然沒有進入目前法定賠償?shù)姆秶毁r償是不合理的。“如念斌案中的申冤費、律師費等,這些都是已經(jīng)實際造成的損失,但均不在法定賠償范圍,得不到賠償,但從合理性角度講,是可以考慮的。”
在賠償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馬懷德認為,不能簡單以損害或作出決定的時間點來界定賠償標準,而應堅持有利受害人原則。
他舉例說,吉林于潤龍向吉林市公安局追討46公斤黃金一案中,公安機關就不能以13年前變賣黃金的384萬元價款,作為現(xiàn)在的賠償金額,而應以目前市場黃金的市價來計算,或者直接返還受害人46公斤黃金。
先行追責或致錯案成永不翻案的“鐵案”
馬懷德認為,國家賠償法是救濟法,是糾錯法,不是究責法。即使追責,那也是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后再啟動的程序。如果同時啟動或先行追責,或注意力過多放在追責上,很可能導致執(zhí)法機關人員為避免承擔賠償責任,而將錯案辦成“鐵案”,讓它永不翻案。
為實現(xiàn)國家賠償法的救濟功能,馬懷德認為,除了落實追責后置、救濟先行外,財政部門要轉變觀念,即國家賠償是國家的責任,不是執(zhí)法機關、執(zhí)法人員的責任。因此,不能把國家賠償金跟執(zhí)法機關、辦案機關的經(jīng)費掛鉤。“一旦財政部門因支付賠償金要減少相應的辦案經(jīng)費,可能導致執(zhí)法機關不嚴格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通過辦案來獲取經(jīng)費。”
美國洛杉磯市政府專設賠償辦公室的做法是一個很好的借鑒。馬懷德說,受害人可直接拿著無罪判決書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文書,到賠償辦公室申請賠償,而不需經(jīng)過確認責任主體、義務機關的程序。“這也避免執(zhí)法機關為逃避承擔賠償責任,拒絕確認行為違法,把錯案辦成‘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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