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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大講(14)吳青:完善質詢機制,給代表監督政府的勇氣
【編者按】2015年全國兩會即將熱熱鬧鬧地結束。有的代表委員呼聲值得記錄,議題值得繼續探討。我們全文選登14個議案、建議和提案,作為議政檔案,留與時間檢視。
代表關于完善人大質詢工作機制的建議
一、質詢權是憲法、法律賦予代表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權利
《憲法》第7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代表法》第十四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
《監督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質詢案”。
由以上可知,質詢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代表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一項權利。
二、質詢權沒有得到有效行使
現實中,雖在質詢權的行使中有一些成功的例子,如十一屆全國人大,王亮等代表成功就案件的管轄權事項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質詢;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中,俞學文、方青等30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就陜西現代農業案提出質詢。但總體來看,人大代表的質詢權并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主要原因有:
1、質詢權主體的限制阻礙了質詢權的行使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質詢案提出主體包括各級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委員。其中,全國人大30 名以上代表聯名或地方人大 10 名以上代表聯名可提出質詢案;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10 人以上聯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委員5人以上聯名,或縣級人大常委會委員 3 人以上聯名可提出質詢案。人大代表及常委會組成人員個人不能單獨提出質詢案,而代表聯名提出質詢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就對質詢權的行使構成了限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該項權力的行使。
2、質詢權效力缺乏保障容易使質詢權流于形式
質詢人對于被質詢的政府部門或法檢兩院的質詢答復不滿意,或者再次質詢仍不滿意的,沒有規定受質詢部門應承擔怎樣的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缺乏保障的權力,往往會流于形式。
3、代表對行政部門監督的勇氣還不足
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政府或政府組成部門等進行質詢實質上是對這些部門工作的監督,但目前來講,有很多代表對行政部門的監督還缺乏勇氣,所以,也導致質詢案不多。
4、質詢程序規定的不夠完善
無論是代表法、監督法還是人大議事規則,對質詢程序均無明確的規定。比如,可對哪些問題提出質詢?如何提出?提出質詢案后如何處理等?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致使即使有代表想聯名對某些部門提出質詢,但因不了解質詢程序,也可能最終放棄。
三、完善質詢權機制的建議
1、完善質詢權行使的程序
對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如何提出質詢案、提出后人大常委會如何進行審查、審查確定后如何通知被質詢單位、被質詢單位如何回復、在什么期限內回復、代表對回復不滿意的如何進行處理,以及回復提出的質詢案以及被質詢單位的回復內容如何進行公開等程序應作出明確的規定。
其中,目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有專門的議案紙、建議紙,同樣,代表提出質詢案的各級人大也應提供質詢案專用紙(表)。
其次,對被質詢單位如何回復及回復時間要作出明確的規定。原則上,以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當面、口頭回復全體質詢代表為主,只有經提出質詢的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才可書面回復。
再有,對質詢回復不滿意的,應規定進一步的程序。如連續三次不滿意,是否政府部門負責人應引咎辭職等。
2、代表行使質詢權應成為代表作用發揮的一項主要內容
質詢權作為監督權的一種,目前應用是不太廣泛的。從質詢權行使來講,代表行使質詢權也是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的一種方式、一項內容。質詢權行使的好,對政府及政府部門將形成有效的監督,從而可間接推動相關政府部門的工作。因此,從發揮代表對一府兩院監督的作用方面,代表應將行使質詢權作為其中一項主要的內容。
3、代表行使質詢權應成為常態化的一種監督方式
人大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目前比較常見的是人大會議期間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兩院報告,以及年中的代表視察等,對政府及政府部門以及兩院行使質詢權運用的比較少。從監督的實效來看,行使質詢權,對被監督單位的監督力度更大,成效會更好,也使監督更有針對性、更到位。所以,要真正發揮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就應使代表行使質詢權變成一種常態化的監督方式。
4、各級人大常委會應協助好代表行使質詢權
目前代表行使質詢權還比較少,其中一個原因是代表還不擅于或不太敢于對政府部門等提出質詢。建議各級人大要對代表進行這方面的培訓,鼓勵代表多提出質詢案,并積極協助代表提出質詢案,開展質詢活動。
5、各級人大常委會應加大對質詢的公開
要想使代表提出的質詢案廣受關注,并進而進一步促進代表提出質詢案的積極性,各級人大應加大對質詢案的公開,包括質詢申請的內容、質詢過程、質詢答復、質詢結果等的全程公開。從而以公開來推動質詢的進一步發展,以質詢來推動對政府部門的監督,以監督促使政府部門工作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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