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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大講(13)張抗抗:盡快廢止收容教育制度
【編者按】2015年全國兩會即將熱熱鬧鬧地結束。有的代表委員呼聲值得記錄,議題值得繼續探討。我們全文選登14個議案、建議和提案,作為議政檔案,留與時間檢視。
關于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
收容教育制度是一項針對性工作者和其顧客的行政處罰制度。該制度存在違反法律、侵犯公民權利,并對社會的公平法治、健康和諧造成危害等問題。十八大三中全會后,在全國人大和中共中央下定決心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大背景下,勞動教養制度已被廢止,與勞教制度有著類似問題的收容教育制度亦應盡快廢止。
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稱《決定》),授權公安機關對性工作者和其顧客“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并規定期限為六個月到兩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1993年,國務院頒布《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稱《辦法》),規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成為收容教育制度的法規基礎。
收容教育的信息和數據沒有定期公開和更新的機制,根據現有的公開資料,截止2002年,全國已建立收容教育所200個,當年有2.8萬人被收容教育。1987年至2000年全國已累計收容教育30多萬人。(在《辦法》頒布前,已有部分地方公安機關自行開辦了收容教育所。)有調查研究顯示,在收容教育期間,被收容教育者的權利難以保障。被收容教育者可能會面臨無法申訴、強制勞動、強制性病檢查、被索賄和亂收費等等問題。
2013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做出了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決定,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正式廢止了勞動教養制度。然而,與勞動教養制度同樣有著違法違憲、侵犯公民權利等問題的收容教育制度仍在實行。收容教育制度的繼續存在,不僅有違中共中央在十八大三中全會中做出的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決定,更是對性工作者和其顧客的平等公民權利的侵犯。因此,我建議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做出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決定,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收容教育制度違反我國《憲法》對保護公民人身自由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收容教育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在沒有檢察院和法院的介入的情況下,被收容教育者即可被拘禁六個月到兩年,與憲法的規定相違背。
第二,收容教育制度與《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相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相關事項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條進一步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收容教育制度的設定則違反了上述法條。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將可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授權國務院制定辦法,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辦法》屬于行政法規,不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其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第三,收容教育制度的弊端對構建公平、法治的和諧社會構成阻礙。收容教育制度的具體弊端包括:1.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在損害了我國法律體系的權威;2.收容教育制度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賣淫嫖娼”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其當事人可能面臨的收容教育最高可剝奪人身自由兩年,較罰款、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更為嚴厲;3.收容教育由公安機關決定、執行、監督、仲裁,損害了公、檢、法相互制衡的司法制度;4.收容教育的裁量和執行隨意性強,被收容教育者的權利難以保障;5.收容教育僅在公安機關內部匯報和審批,難以申訴和辯護;6.具有封閉性和隨意性的收容教育易滋生腐敗,有報道和調查指出,收容教育中存在執法者尋租和執法機關利用被收容教育者創收的問題。
第四,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在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開展。根據我國衛生部、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世界衛生組織的估計,截至2011年底,我國共有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78萬人,異性間的性傳播是艾滋病的主要感染途徑,性工作者為重點感染人群之一。性工作者的艾滋病感染率從1996年的0.02%,上升到2011年的0.6%。被收容教育的可能,使性工作者進一步轉入地下,不愿意獲取艾滋病防治信息和服務,艾滋病防治組織的工作人員也難以與性工作者接觸。這導致艾滋病防治工作難以在性工作群體中推進。更有性工作者報告稱,有執法者將持有和使用安全套作為“賣淫嫖娼”的證據,這使得性工作者更少使用安全套,艾滋病傳播風險增大。
綜上所述,收容教育不僅不能起到教育和幫助性工作者和其顧客的作用,更對我國的法治建設、社會和諧和公共衛生都有著不良影響。2013年12月,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表明了全國人大和中共中央都有決心并且有能力改進和完善公民人權的司法保障制度。為貫徹落實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決心、保障各個群體公民的平等權利、建設和諧健康的社會,與勞動教養制度類似的收容教育制度應被廢止。
因此,我建議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1.廢止有關收容教育的決定和行政法規;2.停止接收性工作者和其顧客進入收容教育所;3.關閉全國現有全部收容教育所,現有被收容教育者的剩余收容期不再執行。
以上情況和建議,敬請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答復為盼。
提案人:張抗抗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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