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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相杰非法持毒一審獲刑7個月,稱抹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2014年12月25日,北京警方根據群眾舉報,在朝陽區某小區內將尹相杰抓獲,當場起獲毒品十余克。經現場檢測,尹相杰尿檢呈甲基苯丙胺陽性,其對非法持有毒品和吸毒行為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2月25日14時許,北京市公安局禁毒總隊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內將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抓獲,當場從其家中起獲疑似毒品及冰壺等吸毒工具。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12月29日出具《毒品檢驗報告》,上述查獲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計13.93g、氯胺酮(俗稱K粉)0.04g、大麻1.02g。所有毒品均已收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相杰無視國法,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責。
庭審中,尹相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在回答公訴人訊問時,尹相杰坦承:吸毒是為減壓,因為年底工作量比較大,活動比較多,經常熬夜。
庭審中,辯護人認為尹相杰向辦案機關供述了其毒品來源,同時協助辦案機關抓獲了肖某,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符合立功構成要件,依法可以從輕、減輕刑罰處罰。
對此,公訴人反駁稱,被告人尹相杰揭發并協助公安機關抓捕的系行政違法人員,而非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條件。
北京朝陽區法院未采納辯護人關于立功表現的意見。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尹相杰法制觀念淡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達10克以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且尹相杰當庭自愿認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現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庭審中,尹相杰還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過,并連說三次“以我為戒”,他說:“我的行為對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起到很不好的影響。登上舞臺以來,是觀眾朋友的愛在養育著我,現在我不僅沒有報答大家,還做出了丟臉的事,我只想說一聲道歉!希望大家以我為戒,以我為戒,以我為戒!”
公開資料顯示,2007年,尹相杰曾被聘為北京禁毒教育義務宣傳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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