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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草案增新內容:法院可依法直接認定恐怖組織和恐怖人員
王逸吟、殷泓/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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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圖為2014年9月12日,昆明火車站“3·01”暴恐案開庭審理,民警帶著警犬巡邏。CFP 資料
反恐怖主義法草案2月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
制定反恐怖主義法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2014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并印發各地和中央有關部門、部分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單位征求意見。
蘇澤林介紹,有的地方、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除了由行政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審判直接認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
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方面還提出,反恐怖主義立法要處理好反恐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強化執法規范,防止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蘇澤林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又作了多處修改:一是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使用電信和互聯網的技術接口的規定中,增加“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的規定;二是增加規定,依照本法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應對處置和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三是在盤問、檢查、傳喚等措施的規定中明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四是在查詢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規定中,增加規定審批程序;五是在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的約束措施的規定中,明確批準程序、適用情形和期限,并適當調整有關約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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