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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報:人大是司法權的來源,受理案件申訴是人大監督有效方式
【編者按】
在2015年全國兩會召開前,《人民日報》刊發名為《人大監督,緊盯司法公正》的文章指出,人民代表大會是司法權的來源,人大監督所依據的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代表的是國家意志和人民意志,體現的是我國國體和政體的本質與內容,每一次監督權力的行使都是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彰顯。
此外,該文還指出,在當前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下,提出質詢、執法檢查、行使罷免權、進行特定問題調查、受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所辦案件的申訴和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控告等等,都是人大發揮監督作用的有效方式。
以下為全文:
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如果對權力的動用沒有相應的制約與監督,也同樣難以保證不受權力的誘惑而偏離公正的軌道。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產生以后,雖然可以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但這絕不意味著其可以濫用權力而不受限制,相反必須接受人大作為權力機關的監督。
在每年3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上千名代表齊聚北京人民大會堂,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這相似的一幕也同樣在各級地方人大的會議里上演。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司法權的來源,人大監督所依據的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代表的是國家意志和人民意志,體現的是我國國體和政體的本質與內容,每一次監督權力的行使都是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彰顯。因此,人大及人大監督在全國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然而,社會對人大監督的認識卻不應只停留在一年一度的人代會上代表們聽聽報告和投投票。人大聽取和審議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實現了從宏觀上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但這是一種被動的監督,畢竟僅憑一個工作報告獲得多少贊成票、反對票,來表明人民代表大會對司法工作的肯定或否定態度,仍然不夠,還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
事實上,在當前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下,提出質詢、執法檢查、行使罷免權、進行特定問題調查、受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所辦案件的申訴和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控告等等,這些都是人大發揮監督作用的有效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為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明確了職責、指明了方向,使得監督的落地有了更為堅實的基礎。人大常委會作為人大的常設機構,在切實貫徹執行監督法中,只有不斷改進和創新監督方式,增強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人事監督之間的配合與協同,確保形成監督的常態化機制,才能為司法的公平正義真正保駕護航。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并把公正作為法治的生命線。守衛司法公平正義的防線,人大不能缺位。因為其對司法機關監督責任履行到位的使命,實際上早已融入人民群眾對法治中國的期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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