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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地方財政自治輪廓初顯
科學的轉移支付必須以穩定、合理的政府間收支劃分作為前提,并建立在中央與地方事權明確的基礎上。中央該做什么、地方該做什么,只要其內容通過憲法或法律固定下來,哪些錢該中央花,哪些錢該地方花,其劃分就不是難事。目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已經中央政治局通過,政府間事權調整有了大致輪廓。但是,事權劃分不是財權劃分的結果,而應該是其前提,它涉及復雜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關系,遠非財稅改革方案所能包容。在這些改革步驟完成前,至少在方案明朗前,轉移支付制度改革的難度可想而知。
中國是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憲法要求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主動性,意味著肯定地方分權。在大一統的背景下,集權可以依賴慣性,分權卻需要借助規則。如果地方的自主權不清晰,中央可以對地方發號施令,不受任何標準或程序的限制,不管是政府間財政收支劃分,還是后續的資金轉移支付,其所能發揮的效果都會十分有限。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政體制。以“權利”為核心建構地方財政,這是一種財政自治的思路。明確事權與財權劃分后,地方可以成為獨立的財政主體,其財權不受中央非法侵犯。也只有在這種法律安排下,才可能要求地方對其債務獨立負責。
此次轉移支付改革的內容雖然相對技術化,涉及到轉移支付的結構調整、標準明晰、程序規范和手段優化,也包括對行為邊界的厘清,但是通過宏觀觀察不難看出,其目標并非為了壓縮地方財政自主空間,或者進一步模糊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相反,無論是要求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重,清理、整合和規范專項轉移支付,還是要求中央負擔因其政策變動而增加地方的財政支出,或是將專項轉移支付歸因于地方承擔中央委托事務,都有助于防止中央隨意干涉地方財政事務。結合前期國務院提出的不救助地方債的立場,地方財政自治的輪廓逐步凸顯。基于法治國家原則的要求,要想將憲法民主集中制原則落到實處,舍此別無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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