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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稅|對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不必大驚小怪
6月4日,《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一公布就引起熱議。
《通知》所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和稅務部門征收,是關注的兩個重點。實際上,四項政府非稅收入轉轉稅務部門是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一項內容,《通知》的發布只是在落實改革方案,并無任何意外。
四項非稅收入中,一般老百姓最關心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下簡稱“土地收入”)。將土地收入劃歸稅務部門征收,這會不會加重繳費人的負擔?事實上,此次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不涉及非稅收入具體制度的調整,也就是說,原來如何繳,劃轉之后還是怎么繳,劃轉不會增加繳費人的負擔,只是繳費人打交道的部門變化了而已。
那么,為什么有人會擔心負擔加重呢?有這樣的想法很正常。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公眾對稅收工作的肯定。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形式特征,強制性和固定性在稅收征管中已經得到充分體現。公眾也接受了稅收就是比政府非稅收入更嚴肅,征管更嚴格的觀念。應該說,這種觀念的形成并不容易,是多年來稅收工作深入人心的結果,是稅收制度建設現代化的成就。
在稅收學上,有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之分。通常導致二者差異的原因有二:
第一,稅收優惠政策。這會讓實際稅負比名義稅負輕,輕多少取決于優惠的力度。優惠政策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于適合條件的所有納稅人都是適用的。
第二,稅收征管率。如果稅收征管到位,那么根據稅收制度規定的應征稅額等于實際征收的稅額。
現實中,由于多方面條件約束,結果只會讓實際征收的稅額小于應征稅額。在稅收征管條件較為薄弱的過去,稅收征管面有限,征管手段較為落后,實際稅負遠低于名義稅負。近年來,稅收征管制度不斷得到優化,稅收征管的信息技術手段越來越先進,實際稅負越來越接近名義稅負,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效率總體上高于政府其他部門。
稅務部門在征稅的同時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有利于發揮征稅的規模經濟效應,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的征管效率,助力公共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稅務部門征收非稅收入是深化稅制改革的一部分,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一部分。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于“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的內容不僅僅是國地稅合并,而是在明確國地稅的同時,指出合并后的稅務機構的職責,即“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當時人們更多關心的是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之爭也在這個方案中給出了答案,即“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這項具體改革方案已經實施到位。
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要求,統一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征管服務標準,促進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堅持依法協同穩妥。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并不是簡單的劃轉,這是一項系統工程。牽一發而動全身。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牽涉到人員安置、經費劃轉、收入管理信息系統的優化等多個問題,因此,《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范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
由政府統一的收入部門征收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是大勢所趨,此次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順應了這一趨勢,是在落實“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劃轉中可能遭遇這樣那樣的困難,因此這次劃轉采取先試點后全面實施的做法,以積累經驗,順利推進。
稅務部門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約束性肯定更強,而且稅務部門在征稅過程中所形成的一些政府收入征管的優勢,是其他政府部門所難以比擬的,這樣,土地收入的繳納將因此更加及時和充分,其他政府非稅收入同樣如此。如果將原先拖拖拉拉繳納非稅收入看成繳費人的“福利”,那么劃轉之后,這種所謂“福利”確實會喪失。如果要說因此增加繳費人的負擔,那確實如此,但這是公平對待納稅人和繳費人的內在要求。
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更是提出“到2025年,深化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顯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強大的智慧稅務,形成國內一流的智能化行政應用系統,全方位提高稅務執法、服務、監管能力。”由此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和建設措施,將顯著提升稅收征管水平,讓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的征管效率顯著提高。稅務部門征收更多種類的非稅收入,意味著政府收入征管效率的提升,意味著政府治理現代化水平的進一步提升。
有人將此次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在內的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與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舉措聯系起來,肯定存在偏頗之處。其實,只要了解稅收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對政府收入征管的大趨勢有充分的了解,就很容易明白此次改革之于現代財稅體制建設的重要性,明白這是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舉措。有人將此與預算改革聯系起來,至少從現有的方案來看,這還不涉及預算改革,也不涉及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調整。
產生這樣的誤會,說明有關專業知識的傳播還需要加把勁。正好有個和稅的專業知識傳播有關的事例。
6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三審稿在促進海南自貿港建設和發展方面又作了新的有針對性的規定,明確貨物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退稅的稅制安排,在草案中增加規定:貨物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這只是在細化法律規定。作為自由貿易港,如果內地貨物進來不能退稅,那么自由貿易港最基本的功能就不能實現。只要明白這一點,那么對這樣的新增具體規定就不會大驚小怪。有人錯誤地把此當成新的“大禮包”,實際上,這個“大禮包”早在2020年的6月1日就隨著《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對外正式公布而送出來了。
(本篇為澎湃商學院獨家專欄“中國的稅”系列之三十五,作者楊志勇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財貿經濟》《財經智庫》副主編,著有《新中國財政政策70年》《大國輕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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