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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國土局三官員貪近兩千萬,曾認為“財政不管,花很方便”
【編者按】
據《檢察日報》報道,10年間,黑龍江省大慶市國土資源局大同分局原局長孟凡久、征地站原站長尹彥波、礦管辦原主任馮滋基利用職務之便,合伙私設11個“小金庫”,截留土地補償費、土地年租金、土地測量費等近兩千萬元。近日,三人均因犯貪污罪獲刑。
據辦案人員介紹,三人主要采取四種手段侵吞國家財產:一是上下串通,利用向轄區內各占地單位收取土地補償費、土地年租金、土地測量費等的職權,以收取費用不入賬的方式,合謀侵吞國家財產;二是利用銀行系統存在的監管漏洞,通過銀行工作人員以大同區國土分局的名義私設賬戶,作為“小金庫”套取資金;三是賄賂占地單位負責上報繳費數額的工作人員,要求幫忙多作費用,以侵吞國家財產;四是弄虛作假,給相關單位開具假收費發票,截留資金不上交。
2009年下半年,孟凡久詢問尹彥波征地管理費和土地年租金的情況。尹彥波提出,這筆錢財政不管,市國土資源局也不管,留下來花很方便。孟凡久便讓尹彥波具體辦理,并親自找一些單位協調收取征地管理費和土地年租金的事宜。
從2011年開始,征地管理費和土地年租金都被要求上繳區財政賬戶,孟、尹二人就把之前的賬戶作了銷戶處理,并開始謀劃另建賬戶收取測量費。
據礦管辦原主任馮滋基供述,從2009年開始,在辦理臨時用地許可證過程中,尹彥波問馮滋基可不可以收取土地補償費或者臨時占地費。馮滋基說市里沒有具體規定,可收可不收。尹彥波讓他收,并稱收了之后二人私分,馮滋基同意了。
“此案雖然是個案,但對整個國土系統都有警示意義。”主辦此案的一位反貪局長說。
據《檢察日報》報道,心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邪念,黑龍江省大慶市國土資源局大同分局原局長孟凡久、征地站原站長尹彥波、礦管辦原主任馮滋基利用職務之便,合伙私設11個“小金庫”,將原本應上交財政的各種土地費用中飽私囊。2014年12月17日,大慶市中級法院對孟凡久等三人貪污案作出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尹彥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孟凡久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馮滋基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案起三張假發票
2013年8月,大慶市審計局在審計該市國土資源局大同分局財務賬時發現了三張假發票,金額共計40余萬元,遂將情況上報市紀委。大慶市紀委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時任大同分局局長孟凡久、征地站站長尹彥波立案調查,尹彥波聞訊后畏罪潛逃。
同年9月1日,大慶市紀委將孟凡久、尹彥波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大慶市龍鳳區檢察院。
“辦案經驗告訴我們,這個案子不只是違紀這么簡單,背后很可能隱藏著更大的貪腐案情。”近日,龍鳳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徐民義在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
根據涉案人員的交代,該院辦案人員很快查到了一個“小金庫”。“我們沒有就此止步,而是堅持‘以點帶面’‘深挖橫擴’‘正查反推’:一方面,從三張假發票著手,到銀行正向查詢以大同區國土分局名義開立的單位賬戶信息以及涉案人員個人財產信息;另一方面,通過已掌握的單位賬戶信息順藤摸瓜,反向到交費企業追查涉案資金去向,同時追查涉案人員個人賬戶的資金來源。”徐民義介紹說。
功夫不負有心人,該院陸續查出涉案“小金庫”11個。多個證據證實,孟凡久、尹彥波有重大貪污嫌疑。
大慶市檢察院隨即指定龍鳳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依法對孟凡久、尹彥波立案偵查。同年9月25日,大慶市檢察院對孟凡久決定逮捕。為了盡快抓獲尹彥波,龍鳳區檢察院成立了抓捕組。同年10月14日,辦案人員在黑龍江省肇東市將尹彥波抓獲歸案,大慶市檢察院隨即對其決定逮捕。
巨額收費進了“小金庫”隨著尹彥波的歸案,這起特大貪污窩案的脈絡也慢慢地呈現在辦案人員面前。
2003年7月,尹彥波擔任了大同區國土分局征地站站長,轄區內的征地收費工作由他負責。幾個月后,時任局長的李京成(另案處理)讓尹彥波通過征地站弄些錢,用來處理局里的一些費用以及走訪關系單位的費用。尹彥波提出以國土分局的名義設立賬戶,得到了李京成的默許。
經查,2003年至2008年,尹彥波先后在中國農業銀行高臺子分理處、高臺子信用社、雙榆樹信用社設立“小金庫”賬戶,存入截留下來的征地管理費和土地年租金等,共計955萬元。
2009年下半年,孟凡久擔任大同區國土分局局長后,詢問尹彥波征地管理費和土地年租金的情況。尹彥波提出,這筆錢財政不管,市國土資源局也不管,留下來花很方便。孟凡久便讓尹彥波具體辦理,并親自找一些單位協調收取征地管理費和土地年租金的事宜。
從2011年開始,征地管理費和土地年租金都被要求上繳區財政賬戶,孟、尹二人就把之前的賬戶作了銷戶處理,并開始謀劃另建賬戶收取測量費。
據尹彥波交代,孟凡久知道他在銀行設立了“小金庫”賬戶,每個賬戶有多少錢他會向孟凡久匯報,孟凡久有時也會核實,但在哪個銀行、設立了多少個賬戶,孟凡久并不清楚。
檢察機關查明,2009年至2013年,尹彥波在雙榆樹信用社、老山頭信用社、中國建設銀行乘風支行設立“小金庫”,共存入截留的土地年租金和征地管理費計906萬元。其中送給孟凡久300余萬元,其余的均被尹彥波揮霍了。
據此案的第三個被告人該局礦管辦原主任馮滋基供述,從2009年開始,在辦理臨時用地許可證過程中,尹彥波問馮滋基可不可以收取土地補償費或者臨時占地費。馮滋基說市里沒有具體規定,可收可不收。尹彥波讓他收,并稱收了之后二人私分,馮滋基同意了。從那之后,馮滋基先后收受7家單位及個人土地補償費或臨時占地費50余萬元。他與尹彥波共同私分了40萬元,另外10余萬元被馮滋基據為己有。
“對整個國土系統都有警示意義”
“此案雖然是個案,但對整個國土系統都有警示意義。”徐民義說。
據辦案人員介紹,尹彥波、孟凡久、馮滋基三人主要采取四種手段侵吞國家財產:一是上下串通,利用向轄區內各占地單位收取土地補償費、土地年租金、土地測量費等的職權,以收取費用不入賬的方式,合謀侵吞國家財產;二是利用銀行系統存在的監管漏洞,通過銀行工作人員以大同區國土分局的名義私設賬戶,作為“小金庫”套取資金;三是賄賂占地單位負責上報繳費數額的工作人員,要求幫忙多作費用,以侵吞國家財產;四是弄虛作假,給相關單位開具假收費發票,截留資金不上交。
據了解,龍鳳區檢察院在辦結該案后,針對在辦案中發現的管理漏洞,向大慶市國土資源局大同分局制發了檢察建議,提出了在制度、管理、法律等層面加強整改的意見。目前,這些建議都已被采納并得到了有效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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