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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汕尾原政法委書記陳增新受賄被判12年,檢舉立功獲認定
新華網廣州12月24日消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對廣東省汕尾市原政法委書記陳增新等人的貪腐案進行補充證據開庭。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宣判,陳增新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曾向陳增新“買官”的陸豐市原財政局局長張育浩因犯受賄罪、行賄罪也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廣東省汕尾市原政法委書記陳增新。據檢察機關指控,陳增新曾先后擔任陸豐市委書記和汕尾市政法委書記。任職期間,陳增新利用職務便利,在下屬晉升提拔、工程項目開發中收受賄賂共計173萬元人民幣、150萬元港幣。
其中最大一筆來自張育浩。2009年10月,陳增新為時任陸豐市委書記,張育浩為時任陸豐市建設局局長。張育浩攜帶40萬元人民幣到陳增新辦公室,陳增新將款項收下后用于個人消費。2010年底,張育浩又向其賄送了60萬元人民幣。2011年8月,在陸豐市委、市政府準備換屆選舉之際,已成為陸豐市財政局局長的張育浩,請求陳增新提拔他為市委或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并在陳增新辦公室賄送了50萬元港幣。2012年春節前,在陳增新擔任汕尾市政法委書記處理烏坎事件期間,張育浩送給陳增新50萬元港幣。
除了花錢買官,張育浩自己也在工程招標中收受賄賂。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0年,張育浩在擔任陸豐市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管理工程招標的職務便利,應被告人彭萬生請求,將陸豐市行政中心及陸豐市建設局大樓等工程交由彭萬生承建。彭萬生為表示感謝,在2008年到2012年春節、中秋等節日前后,共9次送錢給張育浩,共計18萬元人民幣。
此外,法院還查明,2008年至2011年,在擔任陸豐市委書記時,陳增新還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包工頭、被告人鄭維山在京海鳳凰城住宅小區等工程的承接與開發過程中提供幫助,收受被告人鄭維山現金人民幣50萬元、港幣50萬元。2006年至2011年期間,在其他三名干部的晉升和職務變動中,陳增新也收受了共23萬元的好處費。
陳增新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陳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掌握了相關線索,檢舉了幾名人員偷渡的犯罪行為,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符合檢舉立功的法律規定,法院對此予以認定。該案中,鄭維山被法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彭萬生構成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陳增新、張育浩當庭表示對判決結果有意見,但未明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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