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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稅收法定”應說到做到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中國加快法治國家建設的步伐。法治國家建設離不開稅收的法治化。所有的具體稅收制度,各個稅種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稅收優惠等稅制各要素,都應該立法規定。
當今中國有18個稅種,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的征收依據是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整個稅收法律體系中,除了這三個稅種的法律之外,就只有稅收征管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70%以上的稅收收入的取得,根據的是“條例”和“暫行條例”。一些“暫行條例”甚至暫行了二十多年。
不可否認,稅收制度的這種現狀有歷史原因。過去,稅收的取得主要與企業和單位有關。如今,隨著直接稅收入比例的逐步上升,稅收與個人家庭的關系日趨密切。稅收制度變化,影響的不僅僅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個人和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也受到稅收制度的直接影響。這一切,都要求稅收基本制度和各種具體稅收制度均需經過必要的立法程序。
稅收的基本職能是為公共服務籌集經費,必要的財政收入規模無疑需要保證。與此同時,財政收入的取得應符合現代稅收公平、效率和穩定原則的要求。稅負的輕與重,從來就沒有標準答案。簡單的數據國際比較只會誤導決策。想說中國稅負輕的,找北歐國家來比較;想說重的,找亞太地區來比較。眾多紛紜,最后無助于問題的解決。理性思考的結果只能是,只要大家同意,征多少都是合適的。同意之中總是蘊含內在要求,即稅收與公共服務的匹配。每一個人,每一家企業,每一種商品,所能承受的稅負是一定的。量能課稅是基本要求。在合理的空間內,公民或直接或間接表達納稅意愿,是稅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表現。稅收立法,可以讓公民有更多機會來表達自己的意愿。稅收制度的改變只能走立法程序。這是至關重要的。唯此,行政部門就不容易改變稅負,納稅人負擔的確定性就有保證。況且,政府職能轉變本來就要求對行政部門的行為進行約束。
事實證明,基于“條例”和“暫行條例”的稅收制度不牢靠,稅負風險可能因此而生。這次提高一毛錢,下一次就可能提高一塊錢,甚至更多。法治國家中,稅負不是不能提高,關鍵在于是否經過必要的立法程序。如果所有的稅收制度調整,都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在立法中得到充分討論,那么制度調整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就會很小。看似簡單的稅收制度小調整,實際上蘊含著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行政部門隨意調整稅制的時代必須結束,并適應稅收法治化的天下大勢。
基于現實,立法法的修改可先體現稅收法定原則,不管是稅收的基本制度,還是具體制度,都應該先行立法。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可分步實施。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收回稅收授權立法權力。稅收立法的要義不在快,而在是否適應現實,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與制度內在要求相吻合。既有的具體稅收制度的調整,從“條例”或“暫行條例”,要逐步過渡到“法”,但必須有明確的時間表。在過渡中,增稅政策應凍結。所有新稅種的開征,均應通過全國人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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