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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法規草案爭議條款可單獨表決或刪除,防立法部門化和推諉
據新華網消息,11月26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作出決定,對法規草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可單獨表決。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這是全國首個地方以地方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形式予以落實。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波說,對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應對法規草案中某些重要條款意見分歧較大、爭執不下、久拖不決等情況,有利于解決立法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等問題,進一步提高立法效率。
《決定》規定,法規草案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根據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法規案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對法規草案中個別重要條款進行單獨表決。
在明確單獨表決的提起程序上,《決定》規定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書面提出對法規草案中個別重要條款進行單獨表決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該條款進行單獨表決,重要條款單獨表決通過后,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再對法規草案進行表決。
為明確單獨表決未獲通過的處理程序,《決定》明確,重要條款單獨表決未獲通過的,經由主任會議決定,可刪除該條款后對法規草案繼續進行表決;或者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王波說,在法規草案形成和各方面參與過程中,關注點往往集中在若干關鍵問題上,分歧也往往圍繞這些問題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就整個法規案進行表決不能充分反映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法規案所涉及的關鍵問題的看法和主張。對重要條款單獨表決,可以使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關鍵問題研究更深更透,更具責任感,也有利于使立法過程更加科學、民主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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