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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會觀潮⑧|孫笑俠:區別輕重緩急,先易后難展開法治化進程
“中國法治進程有無捷徑?”
這是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孫笑俠2004年主持國家社科基金課題時提出的問題。
“中國法治確實是有捷徑的,是可選擇的,我們的結論是區別輕重緩急,先易后難分步驟展開法治化的進程?!?0月21日,孫笑俠在接受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專訪時表示。
10年前,孫笑俠主持的課題團隊給出如下結論:實行法治就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而司法改革是法治的突破口,進而,司法獨立化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而司法職業化、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是司法獨立化改革的突破口,其中“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是最急需改革的要點。
孫笑俠告訴澎湃新聞,課題組此前提出的觀點與今天司法改革所選擇的路徑大體上吻合。“我們在這些年的理論變遷就是共識達成的過程,法學界、法律界與社會各界關于司法改革的法治共識也已經大體趨同了?!?/p>
對話孫笑俠
澎湃新聞:在司法改革過程中,怎樣破解司法權的行政化、地方化問題?
孫笑俠: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是我國司法的兩大頑癥,它們與司法的兩個固有特性相對立:一是司法的職業化,一是司法的統一化。同時這“兩化”是根基于兩個基本命題上:司法權是判斷權,司法權是中央事權。
而要實現這“兩化”和兩個命題,只能從體制制度上作出改革和安排,歸根結底是確立司法的獨立化。
這“三化”就構成司法的“三點式”,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要破解只能靠逐步的制度變革來完成,比如目前提出的和正在試點的法官檢察官的“分類員額制”、“獨立責任制”、“薪酬保障制”和“省級統管制”,就是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的具體措施。
澎湃新聞:什么原因導致成司法行政化?
孫笑俠:首先要分辨清楚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區別。
在國家權力結構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雖然同屬執行權,但兩者有大區別。他們最大的區別在于,司法權是以判斷為本質內容,是判斷權,而行政權是以管理為本質內容,是管理權。
正因為司法權是判斷權,才導致司法權與行政權有一系列的差別。如行政權總是積極主動地干預社會活動和個人生活,而司法權則消極處事,處于超然的狀態;行政權在它面臨的各種社會矛盾面前,其態度有鮮明的傾向性,而司法權則具有中立性;行政權必須適應各個時期社會的發展與變化,而司法權則具有穩定性;行政權可以根據行政事務的重要和復雜的程度,指派行政人員或者非政府人員處理,但司法權不可以轉授。
以上是行政權和司法權的主要區別。
但是,我國的司法制度并沒有建立在與行政制度相區分的遠離基礎上,這在我國歷史上有長期的政治習慣,把司法權與行政權在執行法律、實行專政、綜合治理等方面的共同性盲目擴大,所以看到的是兩者簡單意義上的共同性和分工性,而沒有從根本上區分他們的職能特性,導致司法權至今仍然是嚴重的行政化。
法治國家需要有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如果司法職能與行政職能的性質界限不明確,就會直接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
澎湃新聞:行政和司法的兩個主體分別為行政官員和法官,在國家推行依法治國的過程中,都占據著主導的地位,你認為行政官員和法官在行使權力時思維方式的區別在哪里?
孫笑俠:從行政權與司法權固有的特征來看,兩者的思維是有區別的,這是由他們各自的權力性質和分工所決定的。
行政官員是事務官,法官是正義官;前者是事務管理者,后者是終局判斷者;前者是前者注重大局效果,后者注重個案正義;前者除依法行政之外,還以政策和命令為考量標準,后者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甚至唯法是從;前者注重目標和結果,后者注重過程和程序等。
但是,在法治的高標準要求下,各國都要求行政官員具備法治思維,所以政府要依法行政,在遵守權力清單、遵守正當程序、保障公民權利的前提下,增進社會公共利益。所以,行政官員與法官的思維有趨同的態勢,不然的話,行政官員最后被公民訴到法院,仍然會面臨敗訴的危險。
澎湃新聞:目前我國司法體制還存在哪些問題?
孫笑俠:經過近十年司法改革的努力,我國司法體制在實現司法公正、促進社會正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目前司法體制中仍然存在著與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國家的司法機關被當作地方的司法機關,甚至被當作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直接損害了我們單一制國家法制的統一性,阻礙著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導致地方保護主義,也不利于中央大政方針統一貫徹和實施。
第二,司法權保障不足。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的制度保障不足,司法權有效行使的人財物資源保障不足,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不足,這些都制約了司法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方面功能的有效發揮。
第三,對司法權的監督還不能體現司法工作規律。未能成功構建起合理有效的司法權外部監督機制和內部制約機制,從而不能有效控制司法權的濫用和腐敗。同時,也存在監督不合理的問題。
澎湃新聞:有人認為,在中國,法官很難不受媒體或者輿論左右自己的判斷。你怎么看?
孫笑俠:對,中國法官總是很自信地認為自己不會受媒體輿論影響和左右,“最后的決定權在我手里”,同樣,美國法官也總是認為審判前的傾向性輿論并不會影響審判。
但是中美法官相似的態度背后,一定會有不同的依據。中國法官總是自信不受輿論影響,這或許是跟法官的職業經驗、職業偏見或職業病有關,其實法官們壓根就沒有意識到自己實際上已經被輿論左右了。
這說明,如果在沒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也不能因為法官天然排斥媒體和輿論而輕信法官的自信。
這也正說明了:法官的司法權是需要克制的,但這種克制不是通過形形色色的人盯人的政治性的監督,而是通過權利對權力、程序對權力、權力對權力的法律意義上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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