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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介入調查電瓶車電梯爆燃事件,律師:車主若曾改裝將涉罪
5月10日晚,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一小區電梯內發生電瓶車起火事故,造成5人受傷,其中包括一名嬰兒。受傷嬰兒父親11日中午稱,醫生告訴他,孩子生命體征目前已經趨于平穩,但仍需觀察一段時間。同日,成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對于電瓶車起火原因,是否涉嫌質量及改裝等問題,該局已經介入調查。
律師認為,本次事故中,如果是正常使用的電瓶車,使用者一般預見不到電瓶車會在電梯起大火,可視為意外事件;如果電瓶車是改裝過的,車主事先可預測到危險,則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嬰兒傷勢嚴重,尚未脫離危險
電梯內的監控視頻顯示,5月10日19時34分,在一個運行中的電梯內,乘坐有3名男子和1名女子,該名女子懷抱嬰兒。其中一男子扶著電瓶車。電梯門關閉后不久,電瓶車突然冒出濃煙,隨后發生爆燃。
另有視頻顯示,前述女子坐在小區花壇邊緣,部分衣物被燒壞,她和懷中的嬰兒身上均有燒傷。嬰兒傷勢看起來較為嚴重,有圍觀者試圖拿紙輕拭嬰兒臉部,被其他人制止。
5月11日凌晨,成華區應急管理局通報稱,10日19時35分許,朱家嶺一路8號叢樹家園小區9棟1單元1號電梯內發生電瓶車燃燒火情,龍潭政府專職隊出動2車10人前往處置,19 時50分左右火情被撲滅。據調查了解,現場電梯內造成5人不同程度受傷,起火原因初步認定為電瓶車著火引發,區公安分局、區消防救援大隊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龍潭街道辦一名負責應急管理的工作人員5月11日上午回應澎湃新聞稱,目前幾名傷者中,5個月大的嬰兒傷勢最為嚴重,已被轉送到華西醫院救治,尚未脫離危險,“街道辦和社區工作人員一直在跟進”。事發時懷抱嬰兒的女士為孩子奶奶,燒傷也頗為嚴重。其他三名傷者則屬于表皮灼傷,目前也在接受治療。
受傷嬰兒父親5月11日中午稱,醫生告訴他,孩子生命體征目前已經趨于平穩,但仍需觀察一段時間,不排除會出現發燒等并發癥。他的母親燒傷面積達75%,目前正在接受手術。醫藥費方面,他自己付了一兩萬元外,社區也有墊付。
叢樹家園小區一名業主稱,該小區屬于拆遷安置房,“去年底剛剛交房”,目前很多住房尚在裝修中,因此物業管理“沒有那么嚴格”,常有業主或租客推電瓶車“上樓”的情況。
對此,龍潭街道辦上述工作人員稱,街道辦負責物業管理工作的部門,針對電瓶車進小區有相關規定,比如不能進入電梯、不能上樓。“但是事發小區屬于拆遷安置小區,去年底剛剛分房,大部分還在裝修之中,小區人員素質有高有低,(管理)真的沒有辦法。”該工作人員稱,此次事故的具體原因,成華區公安及消防部門正在調查。
澎湃新聞注意到,有媒體刊發的涉事電瓶車照片顯示,該車車輪明顯寬于普通車輛,疑似改裝。5月11日上午,成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員介紹,對于此次引發事故的電瓶車是否存在質量或改裝問題,該局已經安排了專門人員進行調查,“上午開了會,調查剛剛開始,還沒有結論。”
律師:電瓶車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之外,或涉嫌犯罪
此次事故中,電瓶車車主和其他相關各方,應承擔什么責任?
律師丁金坤認為,本事件應首先在刑法上確定是意外事件還是過失犯罪。如果是正常使用的電瓶車,使用者一般預見不到電瓶車會在電梯起大火,可視為意外事件。如果是改裝過的,事先可預測到危險的,則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民法上,該事件屬于民事侵權,電瓶車使用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物業公司對業主有安全保障義務,疏于對電瓶車的管理,與造成事故有因果關系,須在一定比例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律師周銘則認為,電瓶車主應承擔主要責任,理由是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過錯,造成人員或財產損失,應承擔主要損害賠償責任;物業應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于管理疏忽。此外,如果物業采取過相關措施,如制止過車主,車主屢教不改,或刊登過類似禁止電瓶車進樓公告,可以相應減少一些責任,而車主則可能涉嫌過失致人傷害的相關罪名,具體由公安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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