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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8.16”烏龍指事件民事賠償開庭,61案合并審理
起訴方的4名律師則分別提出了光大從“8.16”事件開始直至最終的處理過程中的3大違規——虛假陳述、利用未公開信息內幕交易乃至操縱市場。甚至有律師在庭上直言光大利用未公開信息內幕交易獲利8000余萬元的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罪,申請法庭移交刑事審查。
但顯然,光大并不愿意為投資者的損失買單。光大庭上態度強硬,堅稱烏龍指事件及其后的處理中,光大并無主觀過錯,投資者的行為實質上是“重大誤解”,這樣的損失在投資市場比比皆是。
在聽取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后,法庭歸納了該案件的四大爭議焦點。分別為:1、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2、內幕交易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3、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存在因果關系;4、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
審判長表示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共有109件,但此次合并審理的案件僅為已經進行了證據交換的61件,包括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其余案件日后再開庭審理。
此前光大證券2014年中報披露,“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訴訟89起,涉訴標的約1202萬元。”
根據庭審公告,此案預計審理時間為8月5日及8月6日兩天。
4名律師代理的這61起案件是否能實現我國證券民事訴訟賠償零的突破?我們拭目以待。
事件回顧:
2013年8月16日11點05分,上證指數出現大幅拉升大盤一分鐘內漲超5%。最高漲幅5.62%,指數最高報2198.85點,盤中逼近2200點。11點44分上交所稱系統運行正常。 下午14點,光大證券公告稱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該事件被稱為8.16光大烏龍指事件。此后,光大證券進行了一系列對沖操作。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書,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策略交易系統因程序錯誤,產生巨量資金申購并部分成交,對股指及股指期貨合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這一行為被認定存在內幕信息交易,光大證券也因此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8721余萬元,并處以5倍、總計5.23億元的“頂格罰單”。
針對賠償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曾表示,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
庭審過程:
投資者:光大主觀故意明顯申請追求刑責
因為61起案件提起訴訟所依據的具體事件略有差異,這次61起案件的投資者由嚴義明、王智斌、林嶸和許峰4名律師分別代理。
2013年8月16日光大烏龍指事件發生后,被告光大證券方則派出2名律師。原告投資者方認為,8月16日,光大證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交易中,導致大盤出現大幅波動,許多投資者在大盤飆漲時買入股票,但因大盤很快大幅回落而損失慘重。之后,中國證監會對光大證券開出巨額罰單,認定光大證券的異常交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反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投資者認為,光大證券的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虛假陳述、價格操縱,應賠償投資者的相關損失。
原告方嚴義明律師表示,根據我國《證券法》第76條第3款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298條明確,有“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由。對于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必須以證監會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為前提才可訴訟。當前只有對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糾紛,才有法律硬性規定,需要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才可訴訟。
此外,另一名投資者代理律師直言,光大利用未公開信息獲利8000余萬元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申請法庭移交刑事審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光大:投資者交易屬“重大誤解”光大也是受傷者
針對投資者的指控,光大證券并不認可。8.16烏龍指事件光大證券并沒有主觀過錯,完全是由系統錯誤引發的,不是光大證券故意為之,也不是有意操縱。事件發生后,光大證券無法確定是否是內幕信息,而事實上證監會此后也是通過長時間多方專家論證才最終確認錯單交易信息屬于內幕信息。也就是說,光大證券并未利用內幕信息。
此外,光大證券的代理人強調,早在11點32分左右,媒體關于股指波動,光大烏龍指等問題就做出了報道,并被各大網站大肆轉播,這也讓誤下單的信息成為公開的消息,并不存在光大隱瞞的問題。
在此問題上,雙方展開了拉鋸式辯論。原告代理律師提出,光大代理人混淆視聽,因為媒體的報道屬于揭露,而不是光大證券本身的披露。更為嚴重的是,在媒體揭露后的當天中午13時許,光大董秘梅鍵曾對媒體否認了烏龍指的存在。這是光大蓄意隱瞞烏龍指信息并做虛假陳述的鐵證。
光大證券回應,2013年8月16日11點40分,光大方面才召集緊急會議,持續一小時。當時董秘并未參加會議,也不知曉該會議情況。董秘對媒體的回應純屬個人行為,并不是光大的行為。
原告代理人對此嗤之以鼻,認為光大這是赤裸裸的推卸責任。“光大是認為董秘是臨時工?董秘屬于光大高層,對外構成表見代理,是當然的公司行為”。不過,光大方卻堅稱,董秘當時并未獲得公司授權發布,因此是個人行為。
更值得一提的是,光大證券方認為,投資者認為“烏龍指”事件是內幕交易純屬“重大誤解”,它是由于公司系統異常引發的,并非人為因素。這種情況在股市時有發生,法律并沒有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部分投資者之所以造成損失,是因為看到股指大漲盲目跟風造成的,應自己承擔投資失敗的損失。光大證券稱,對于重大誤解事實上交易方即光大是可以要求撤銷合同的,但鑒于實際無法操作,光大只能自行承擔了損失。
對于證監會的處罰,光大證券表示,這只是針對光大證券個人的處罰,并不是針對公司的,因此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按照目前法律規定,沒有明確規定期貨交易內幕交易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使要賠償,也不認可原告的損失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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