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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祭︱“濟遠”號管帶方伯謙的房地產(chǎn)生意
新發(fā)現(xiàn)的珍貴史料
有如神助天賜,好事兒居然配合著來,當(dāng)我從威海檔案館看到方伯謙在劉公島房產(chǎn)的“絕賣契”沒幾天,我的朋友張黎源又給我傳來關(guān)于方伯謙房產(chǎn)的“訴狀”。這兩份材料的寶貴之處在于,二者都是與方伯謙劉公島房產(chǎn)有關(guān)的。
“訴狀”來自于英國國立海事博物館(National Maritime Museum),檔案編號 ADL/Z/43,出自北洋海軍雇員嘉格蒙(jackman),是向方伯謙的二弟方立卿追索方伯謙蓋建劉公島房屋所借欠款的;“絕賣契”來自于威海檔案館,檔案編號229-001-109-0495,是方立卿為償還洋債而出賣方伯謙劉公島房產(chǎn)的。
從這兩份材料中,我讀到了如下信息:一,方伯謙在劉公島蓋了28座房屋,共計“六十馀間”;二,方伯謙蓋劉公島房屋花費8000兩白銀;三,為蓋劉公島房屋,方伯謙向嘉格蒙借英銀6000元,也就是6000英鎊。
方伯謙的家室和房產(chǎn)
根據(jù)方伯謙(字益堂)自撰的《益堂年譜》,方伯謙有兩妻、兩妾,情況分別是:同治十三年(1874)五月22歲時,娶許夫人;光緒十二年十二月34歲時,納妾李氏;北洋海軍正式成軍之年,即光緒十四年三月,納妾陳氏;也是這一年,即光緒十四年七月,原配許夫人病故;光緒十六年十月,在上海續(xù)娶葛夫人。
我們不是對方伯謙的私生活感興趣,那個時代,男人三妻四妾是很正常的事,無可厚非,亦不可以此來證明他有生活糜爛的傾向。但要搞清楚方伯謙的房產(chǎn),須從方伯謙的家室說起,因為男人總是需要養(yǎng)家糊口的,保證老婆孩子居有其屋,也是男人必須負(fù)起的責(zé)任。關(guān)于房產(chǎn),方伯謙自撰年譜里,也有記載。
方伯謙自撰年譜,止于光緒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所記述的安家之所,計有福州、大沽、煙臺、威海、上海5地。安家,可以自建、自購、或租住。比如,福州朱紫坊的,為自購;上海的,則為租住,而大沽的,也應(yīng)是如此。明確為自建房屋的,有煙臺、威海兩地。這些地方,都是軍艦長期或經(jīng)常駐泊地。那么其他地方有沒有?應(yīng)當(dāng)還是有的,這在方儷祥《我為伯公方伯謙鳴冤》里有記述:
“我幼年時,我的伯婆(大祖母)自旅順歸來,她是一家之主……。”“父親對我說過,家人都在南方,只伯婆一人隨伯公在旅順。以后伯婆回家,他說伯公二十三日晚去海軍公所,一夜未歸,二十四日差人打聽,未得要領(lǐng),二十五日天未明已被殺害。”
“差人打聽”,顯然是葛夫人差遣仆人前去打聽,而且時在旅順。這就是說,葛夫人在光緒二十年九月份之前,是在旅順居住的。旅順這一處居屋,究為自建還是租住?沒有證據(jù),我們不便妄測。
方伯謙福州朱紫坊的宅子,“規(guī)模宏大,富麗堂皇”,今天的剩余部分已經(jīng)整理開放,游人可以參觀。方伯謙自建的房屋,煙臺的,我們目前未見描述;威海劉公島的這些房屋,占地10畝,28座 “六十馀間”,這不是個小數(shù)目。根據(jù)光緒十七年李鴻章的報告,劉公島水師學(xué)堂建成時,有“大小房屋六十三間”,“共用工料銀九千五百二十八兩有奇,購地銀四百二十兩有奇。”也就是說,方伯謙的房產(chǎn),幾乎等于一個水師學(xué)堂的規(guī)模。這實在是一筆不小的家當(dāng)和財產(chǎn)。
前面我已經(jīng)說過,弄清楚方伯謙的家室,是為了考察方伯謙的房產(chǎn),也就是說,按照方伯謙的家室人口,光是威海劉公島的這些房產(chǎn),方伯謙也是住不完的。那么,這些房屋,除了自己家人居住,還有什么用途?嘉格蒙在“訴狀”中稱,這些房子,由“伊弟王口口掌管收稅,以圖利息。”嘉格蒙的說法,還有來自曾參加大東溝海戰(zhàn)的“廣甲”艦管輪盧毓英的支持。在《盧氏甲午前后雜憶》里,盧毓英稱:“方所構(gòu)之屋多系南式,人爭僑之。”“南式”,是方氏自稱的“福州式屋”;而“僑之”,即租住。這與嘉格蒙的說法,完全契合!
丁汝昌與房地產(chǎn)生意
方伯謙的房產(chǎn),與丁汝昌扯得上關(guān)系么?
《北洋海軍章程》第二“官制”規(guī)定,北洋海軍提督“擇威海衛(wèi)地方建衙或建公館辦公”,“另于威海衛(wèi)、旅順兩處,各建全軍辦公屋一所”。“總兵以下各官,皆終年住船,不建衙,不建公館”。
總兵以下不建衙不建公館,不等于說,不可以結(jié)婚不可以有家庭生活。這些高階軍官也要生兒育女,也要傳宗接代,也得養(yǎng)活老婆孩子,更要給老婆孩子一處遮風(fēng)擋雨的地方。“終年住船”,但這些軍官總還有規(guī)定的假期可休。當(dāng)然,即使三妻四妾,房屋需要也不過三兩座。
方伯謙的情況不同,他的房屋不是僅供妻妾居住的,而是用來出租“圖利息”的,也就是搞經(jīng)營的。
按說,海軍軍官的收入一向是蠻高的。《北洋海軍章程》第六“俸餉”,對副將的工資、津貼有明確規(guī)定,官俸1296兩,船俸1944兩。如果前述方立卿任“濟遠”艦“三等文案兼支應(yīng)委員”的推測成立,那么每月還有月餉20兩。即使兄弟四人不分家,方伯謙的整個家庭生活,應(yīng)該也是富裕的。作為長子有能力照顧全家,自然是好兒子、好兄長、好伯伯。可是,作為一名海軍軍官,可以這么大肆經(jīng)營房地產(chǎn)么?這就不能不提到方伯謙的上司——北洋海軍提督丁汝昌。
這是《盧氏甲午前后雜憶》里的一段話。以前,我對盧毓英的這段話是不大相信的,因為盧毓英一度被人視為方伯謙的同情者。現(xiàn)在,我依然相信,豐島海戰(zhàn)后,丁汝昌對方伯謙是回護的,甚至主動為方伯謙夸大了戰(zhàn)績,這是有案可稽的;大東溝之役方伯謙臨陣脫逃被正法,實屬法無可宥。過分強調(diào)丁、方恩怨,將方伯謙案說成是一場陰謀鳴冤,是強詞奪理。
現(xiàn)在看來,盧毓英這段話透露出來的信息,是不可以不引起重視的。身為提督的丁汝昌,不僅沒有對下屬起到監(jiān)督作用,而且未能以身作則。上行下效,方伯謙才會如此毫無顧忌地大力開發(fā)和經(jīng)營房地產(chǎn)。這種情況下,北洋海軍的兩位總兵林泰曾、劉步蟾,還有與方伯謙同級別的5位副將,他們有沒有房地產(chǎn)?難道方伯謙的房產(chǎn),僅是個孤例?
最后還有一個疑問,方立卿所稱的“威海劉公島新村”位于何處?據(jù)已故威海史學(xué)家劉德煜先生說,劉公島上因為軍官聚集而形成的“新莊子”,位于海軍公所的后面。此說恐有小誤。據(jù)日本“西京丸”輪機員清水友政在占領(lǐng)劉公島時拍攝的照片,海軍公所后面房屋不多甚至幾乎沒有,而東側(cè)卻有著大片的房屋。方伯謙的28座房屋,還有丁汝昌的房產(chǎn),是在這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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