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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擬立法明確“遇強臺風、暴雨紅色預警學校立即停課”
根據新草案規定,一旦上海發布臺風、暴雨紅色預警,中小學和幼兒園學生未上學的應當立即通知停課。 高劍平 澎湃資料
6月17日,《上海市防汛條例修正案(草案)》被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新草案規定,一旦上海發布臺風、暴雨紅色預警,中小學和幼兒園學生未上學的應當立即通知停課。
現行的《上海市防汛條例》于2003年發布,但近年來防汛工作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因此,有必要對現有制度作出適當調整,《修正案(草案)》共13條,涉及關于明確鄉鎮、街道日常防汛工作要求;關于完善防汛影響專項論證制度;關于加強防汛應急處置工作;關于緊急情況下強制撤離人員;關于完善防汛搶險物資儲備體系等五方面。
明確鄉鎮街道日常防汛要求
現行《條例》第四條原則性地規定,鄉鎮、街道應當在區、縣防汛指揮機構的領導下做好防汛工作。但實踐中,上海部分鄉鎮、街道工作重點僅僅放在汛期的應急上,存在“汛前搭班子、汛后散攤子”的現象,非汛期的防汛工作較難得到落實。為此,《修正案(草案)》新增以下規定:一是鄉鎮、街道應當明確負責防汛工作的部門,保證日常防汛工作有效開展;二是明確鄉鎮、街道的具體防汛工作職責,如編制防汛預案、撤離受災群眾等防汛工作。
現行條例未將地下公共工程進行防汛影響專項論證納入建設程序,導致執行情況不理想,埋下了防汛安全隱患,使歷年來地下公共工程屢遭水淹。
為此,《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增加了程序性規定,明確地鐵等上海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編制專項論證報告,并在初步設計階段通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而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和施工過程中,落實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中提出的預防和減輕防汛安全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明確社會自動響應機制
根據防汛預案,在發布預警后,上海各部門應當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響應措施,如停止戶外活動、學校停課、工廠停工、市場停市等,但原條例未明確社會自動響應機制。社會上一些單位和個人往往在收到預警后,還要等待政府部門進一步發布應急措施的通知,延誤了自動應急響應的時間。
因此,《修正案(草案)》規定了上海防汛預警社會自動響應機制,即在發布最嚴重的臺風、暴雨紅色預警時,要求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戶外活動;中小學和幼兒園學生尚未上學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立即通知停課,如學生已在途中或者已到校的,應當做好到校后的安全保護工作;建筑工地、工廠、各類交易市場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停工、停市等措施。
緊急情況下可實施強制撤離
在汛期尤其是臺風季節,上海市根據汛情的嚴重程度需要撤離一定數量的人員。但在實際操作中,少數被撤離人員由于種種原因拒絕撤離,可能造成人身和財產的重大損失。
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在緊急情況下,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政府可以根據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并借鑒重慶的立法經驗,《修正案(草案)》規定,在緊急情況時,組織撤離的區、縣政府可以對拒絕撤離的人員實施緊急撤離。
完善防汛搶險物資儲備體系
現行《條例》規定防汛物資實行市、區分級儲備模式,以往主要采用委托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代為儲備防汛物資的做法,但拉伸鋼板樁、沖鋒舟等一些重要防汛物資專用性強,社會單位儲備少,發生緊急情況時較難立即調用至現場搶險。
因此,《修正案(草案)》明確政府應當自行儲備重要的專用防汛物資,其他防汛物資則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儲備與社會代為儲備相結合的方式予以儲備。《修正案(草案)》明確要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設立防汛物資儲備場所,配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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