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罪名擴大化曾惹“口袋罪”爭議,尋釁滋事罪究竟是個什么罪?
尋釁滋事這個罪名最近很火,但這到底是怎樣一個罪名呢?
一位網友的看法代表了普通大眾的樸素理解:一聽到哪個人被控涉嫌尋釁滋事罪抓起來了,就會想到流氓阿飛活鬧鬼打架、調戲婦女、欺行霸市、無惡不作……
再專業一點的,百度一下,然后就能知道這個罪名的前世今生。
前身是流氓罪
尋釁滋事罪的起源,確實也正如普通大眾的樸素理解,其前身是流氓罪,本是針對現實生活中的流氓、痞子而制定。
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根據1979年刑法,妨礙社會秩序的行為常常被定性成流氓罪,這顯然有些名不副實。
為便于司法實踐操作,1997年刑法廢除了流氓罪,將其具體分解為強制猥褻罪、聚眾淫亂罪、聚眾斗毆罪以及尋釁滋事罪。
1997年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犯罪行為主要包括四種情形:
一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二是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
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是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在量刑上,涉案人有尋釁滋事行為之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尋釁滋事罪從舊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列出來,但卻延續了流氓罪的定義不清、內容寬泛、適用混亂的缺陷。
“起哄鬧事”情形最模糊
細察1997年刑法第293條的規定,前三種情形的規定相對還比較具體,容易認定,但最后一種“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概念就比較模糊,套用起來顯然隨意性比較大。
【壹號專案】統計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2014年以來的98份有關尋釁滋事罪的判決書提及“隨意毆打他人”情形的90份,提及“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罪名的85份,提到“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罪名的56份,而涉及“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僅有34份。
對此,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進一步解釋稱,“之所以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罪名最少,是因為這項罪名的定罪最為困難”。
統計發現,在34起以“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為由的尋釁滋事案件中,15起是在公共場所發生毆打行為、引起群眾圍觀,7起是在公共場所破壞他人財物引起多位受害人報警有關,其余12起,均涉及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造成不良影響。
可以看出,所謂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情形,實際上和“尋釁滋事罪”的前三種情形重合度很高。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說,“一般而言,尋釁滋事罪的四種情形在定罪時可以交叉,而對于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情節較輕的都會以其他三種情形定罪,故以公共場所鬧事定罪情況不多”。
罪名擴大化惹爭議
1997年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的規定都針對現實的公共場所,2013年“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將該罪名擴大到了網絡空間。
2013 年9月,“兩高”發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但這個司法解釋,被法律界人士認為是超越立法,屬于越權解釋。
知名律師斯偉江認為,網絡作為社會交往的空間,是有公共空間的性質,但不是刑法293條所稱的公共場所。
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陳有西稱,《刑法》第293條對“尋釁滋事罪”的規定,是全國人大開會通過的,無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是“兩高”都無權擴大定罪的外延。
陳有西將“兩高”的司法解釋稱為“立法權的失控”,并提醒注意其“巨大危險”。他具體解釋這種危險稱,將來司法部門在司法中碰到障礙,都會用修改立法,依“法”處理。
實踐中,該罪名不僅從空間上擴大到網絡上,在具體內容方面也不停擴大,具體例子就不舉了,你懂的。
張明楷稱, “尋釁滋事罪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常見罪、多發罪。新刑法將該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四種及造成的嚴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后果,但是法律條文描述較為含糊不清,使得該罪日趨演變成新的‘口袋罪’”。
開頭時提到的哪位網友如此概括自己的感覺:現在再聽到涉嫌尋釁滋事罪,我鬧不明白什么算尋釁滋事了!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