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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商稱競買三只瓷碗后發現瑕疵要退,拍賣公司要扣萬元傭金
陜西西安古玩商牛先生日前通過網絡拍賣競得三只清代瓷碗,成交價為4.5萬元,收到拍品查驗時,牛先生發現三只瓷碗均有裂紋,而拍賣公司在品相報告中并未載明這些裂紋。經交涉,拍賣公司同意退貨,但須扣除成交款的23%,這23%的款項原本為委托方及競買人應付的傭金,共計10350元。
在藍光燈照射下,牛先生競買的瓷碗上有裂紋顯現
涉事拍賣公司為廣州華藝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陳女士4月26日接受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采訪時稱,拍賣公司在拍賣前已作出聲明,對拍品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且該公司在拍品品相報告中特別聲明,本公司及本公司工作人員毋須對任何介紹、說明中不準確或遺漏之處負責。《拍賣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因文物拍品瑕疵不擔保問題引發的糾紛并非個案。《拍賣法》起草人之一的陳佳林曾表示,《拍賣法》本意不是把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作為整個拍賣活動的規則,否則也不會出現要求委托人告知瑕疵等相關規定了,“首先,拍賣企業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前提是拍賣企業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標的物存在瑕疵。第二,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申明不能免除拍賣企業對拍賣標的物基本審查義務。”
拍賣公司被指未告知競買人拍品瑕疵
西安古玩商牛先生向澎湃新聞反映,他在廣州華藝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舉辦的廣州2021春季拍賣會上拍得兩組三件古瓷器,待收到拍品查驗時卻發現三件瓷器均有不同程度的瑕疵,但拍賣公司在拍賣時卻并未告知競買人拍品存在這些瑕疵。發現問題后,牛先生向拍賣公司提出退貨的要求得到同意,但拍賣公司表示要他承擔23%的傭金。
上述拍品為“清雍正青花封侯爵祿碗”一只和“清乾隆青花淡描三多紋臥足碗”一對,牛先生在他的古玩店向澎湃新聞展示了這三只瓷碗。在普通燈光下,瓷碗并無異常,但經藍光燈照射,三只瓷碗上的裂紋便清晰可見。牛先生介紹,他們的行話把這種裂紋叫“沖”,“沖”是因磕碰引發的。
在藍光燈照射下,牛先生競買的瓷碗上有裂紋顯現。
廣州華藝拍賣公司官網顯示,該公司舉辦的廣州2021春季拍賣會于3月30日至4月1日舉行,本次拍賣會以“線上+線下”方式進行,除現場競投和電話委托外,競買人還可通過該公司開發的App及小程序同步競買。這場拍賣會拍品數1912件(組),總成交額逾4.36億元。其中,網絡競投成交326件(組),總成交價3740萬元。
牛先生表示,他在拍賣會舉行的前一天去過現場,但拍品太多沒辦法一一細看,便拿了拍品品相報告就走了。拍賣開始后,他通過App參與競買,最終以45000元的價格競得上述兩組三件瓷碗。
4月13日,牛先生收到了廣州華藝拍賣公司郵寄來的拍品,他驗貨時發現三只瓷碗均有裂紋,而品相報告中并未載明這些瑕疵,他便立即聯系了拍賣公司。
牛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廣州華藝拍賣公司工作人員陳女士稱:“我們品相報告上有寫明以實物為準,這是無底價拍品,原則上是不退的,您要是實在要退的話我這邊要遞交申請,公司規定您那邊要付雙邊傭金,共23%。”該工作人員還稱,因為文物拍賣的特殊性,《拍賣法》里規定了瑕疵不擔保權利,其他文物拍賣公司也是這樣。
該公司出具的品相報告中的特別聲明一欄稱,該公司提供的圖錄說明及狀態報告,均為參考性意見,不表明該公司對拍賣標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任何擔保。該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員毋須對任何介紹、說明中不準確或遺漏之處負責。所有拍賣標的均以拍賣時的狀態出售,競買人應親自審看拍賣標的原物,對自己競買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拍賣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而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月26日,澎湃新聞就此事致電廣州華藝拍賣公司工作人員陳女士,她仍表達了與上述內容一致的觀點。此前,牛先生已將三件拍品退還拍賣公司,目前正在走退款流程,他將被扣取10350元傭金。
瑕疵不擔保不等于完全免責
對于前述拍賣公司聲明及法律規定,牛先生認為,法律始終是有一定的滯后性,現在拍賣的形式比以前更豐富,通過網絡競買的人也越來越多,通過網絡競買的人不一定都會實地查看拍品,很多還是信任拍賣公司,相信他們的品相報告,“我買的這三只碗上的裂紋,也不是很難發現的瑕疵,用藍光燈一照就能看到,很容易。他們拍賣公司也是有專業鑒定人員的,是沒有發現呢,還是沒有如實記錄?”
澎湃新聞注意到,現行《拍賣法》系1997年1月1日起實施,2004年時進行過一次修改。而關于拍賣過程中因瑕疵不擔保問題產生的糾紛也并非個案,《中國文化報》就曾刊發過題為《瑕疵不擔保不等于完全免責》的文章。該文章引述參與起草《拍賣法》的陳佳林的觀點稱,免除文物藝術品拍賣瑕疵擔保責任并不是一條孤立的條款,因此,拍賣行不能隨心所欲地使用這項條款。
談及文物藝術品拍賣中的瑕疵不擔保責任的由來,陳佳林說:“瑕疵擔保責任是《拍賣法》很重要的內容,但是近年來很多人對這一條款發出質疑。《拍賣法》起草時,之所以做出拍賣企業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文物藝術品作為拍賣標的物的特殊性。有的文物就連鑒定人員也各執一詞,拍賣企業很難辨別真偽,要求執法機關鑒定真偽也有難度。為了保證競買人利益,《拍賣法》規定拍賣企業應當依法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和展示,以使購買人有足夠的時間了解。考慮到對于保值和不保值拍賣而言,其成交價有所差別,直接影響拍賣企業傭金的收取,所以拍賣企業也不應當在所有拍賣中都申明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陳佳林強調,《拍賣法》本意也不是把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作為整個拍賣活動的規則,否則也不會出現要求委托人告知瑕疵等相關規定了,“首先,拍賣企業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前提是拍賣企業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標的物存在瑕疵。第二,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申明不能免除拍賣企業對拍賣標的物基本審查義務。”
上述文章還引述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龍翼飛教授的觀點,龍翼飛認為,免除瑕疵責任擔保并不是說拍賣行就免除了拍前的檢驗,“拍賣活動是民商性活動,遵守的基本規則是平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拍品本身不可避免地會存在瑕疵,包括品質瑕疵和權利瑕疵兩方面,中國現行法律清晰和明確地規定,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負有審查和檢驗的責任。”
事實上,除了《拍賣法》等法律規定,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也曾出臺實施行業規則和標準,來規范拍賣市場。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官網顯示,該協會曾于2011年發布了《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自律公約》。該公約規定,公約成員承諾在接受委托時按照嚴格的程序審鑒委托作品。該官網還顯示,廣州華藝拍賣公司為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理事單位。
牛先生告訴澎湃新聞,也并非所有拍賣公司都用瑕疵不擔保來給自己免責,4月23日他收到北京一家拍賣公司寄來的兩件拍品,他發現其中一件瓷器有品相報告未告知的裂紋后,與拍賣公司進行了溝通,拍賣公司同意全額退款。因此,他無法理解廣州華藝拍賣公司的這種行為。
廣州華藝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官網稱,該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18日(前身為“廣州嘉德”,2011年正式更名),位列中國頂級拍賣企業行列,于‘2019年總成交額全球前15強拍賣行’中排名第六(國內第三)。作為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奠基者之一,華藝國際積極參與并真切見證了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的發展歷程,對市場的培育及行業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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