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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就意外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明確11項禁止行為
4月14日,澎湃新聞獲悉,銀保監會近日向業內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意在規范意外傷害保險經營行為,保護意外傷害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
所謂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殘疾或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事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征求意見稿》明確,意外險按保險期限分為長期意外險和短期意外險。長期意外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意外險。短期意外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意外險。保險公司開發的激活注冊式意外險產品的保險期間應不少于7天,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應在激活注冊之后。
根據《征求意見稿》,短期意外險產品可以進行費率浮動。費率浮動是指,保險公司銷售產品時,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在費率浮動范圍內,合理確定具體保險費率。
在審批備案方面,對長期意外險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綜合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短期意外險產品,如過往三個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綜合賠付率低于50%,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并持續跟蹤產品賠付情況。調整定價后的產品應按相關要求重新報送審批或備案。
《征求意見稿》也對意外險產品的銷售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比如,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在代理協議中明確保險中介機構責任,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銷售行為、客戶信息管理、反洗錢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意外險業務,應嚴格遵守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關監管規定,加強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能力建設。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開展意外險業務違反《征求意見稿》有關規定的,監管部門將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依法同查同處,堅持同類業務同等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要求,保險公司開展意外險業務應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
(二)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三)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或委托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
(四)夸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五)通過特別約定擴展保障范圍,或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等方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
(六)通過保險中介機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七)將短期意外險通過不改變原承保條件逐期續保、出具多張保單等方式變相替代長期意外險;
(八)向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
(九)以激活注冊方式銷售乘客人身意外險、旅游景點意外險等極短期意外險;
(十)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不實宣傳銷售;
(十一)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針對保險公司的意外險信息披露管理,《征求意見稿》還對不同時間節點設置了相應的信披要求,比如從2023年起、2024年起,保險公司應增加披露的相關業務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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