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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美等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5號 關于對原產于美國、歐盟、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以下為全文:
2016年4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6年4月10日起5年。
2021年1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21年第3號公告。根據該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后,之前已對歐盟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繼續適用于歐盟和英國,實施期限不變;該日期后對歐盟新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復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處理。
2021年2月5日,商務部收到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未漂白紙袋紙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歐盟、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維持對原產于美國、歐盟、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實施的反傾銷措施。申請人未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出期終復審申請。自2021年4月10日起,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未漂白紙袋紙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美國、歐盟、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繼續按照商務部2016年第8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開思通牛皮紙公司 14.9%
(Kapstone Kraft Paper Corporation)
2.其他美國公司 14.9%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1.畢瑞瑞典公司 23.5%
(BillerudKorsn?s Sweden AB)
2.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 29.0%
(Mondi Stambolijski EAD)
3.畢瑞芬蘭公司 26.2%
(BillerudKorsn?s Finland Oy)
4.蒙迪弗蘭特沙赫有限公司 26.2%
(Mondi Frantschach GmbH)
5.蒙迪斯特緹股份公司 26.2%
(Mondi Steti a.s.)
6.蒙迪狄娜股份公司 26.2%
(Mondi Dyn?s Aktiebolag)
7.其他歐盟公司 29.0%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王子制紙株式會社 20.5%
(Oji Paper Co., Ltd.)
2.王子Materia株式會社 20.5%
(Oji Materia Co., Ltd.)
3.中越紙漿工業株式會社 20.5%
(Chuetsu Pulp & Paper Co., Ltd.)
4.大王制紙株式會社 20.5%
5.日本制紙株式會社 20.5%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
6.其他日本公司 20.5%
(All Others)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6年第8號公告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未漂白紙袋紙,又稱未漂白紙袋牛皮紙,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紙,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紙袋紙等。
英文名稱:Unbleached Sack Paper,又稱:Unbleached Sack Kraft Paper,或Unbleached Bag Paper,或Unbleached Extensible(Semi-Extensible)Sack (Kraft )Paper等。
具體描述:未漂白紙袋紙大多以未漂白或輕微漂白的硫酸鹽木漿為主要原料(也可摻入廢紙漿、竹漿等其他漿料),經一定的生產工藝制得(無論是否經過伸性裝置處理)的一種高強度包裝紙。被調查產品需同時滿足以下標準:定量(克重)≤115g/m2,抗張指數(縱向+橫向)≥69 N.m/g(抗張強度(kN/m)=抗張指數(N.m/g)×定量(g/ m2)÷1000),撕裂指數(縱向)≥10mN.m2/g (撕裂度(mN)=撕裂指數(mN.m2/g)×定量(g/ m2)), 抗張能量吸收指數(橫向)≥1.0 J/g,抗張能量吸收指數(縱向)≥0.8 J/g,透氣度≥3.4μm/(Pa.s),伸長率(縱向)≥2%。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48042100和48043100稅則號項下。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美國、歐盟、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發布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1年4月10日開始,應于2022年4月9日前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系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二處
電話:0086-10-65198182、65198190
傳真:0086-10-65198415
相關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trb.mofcom.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1年4月 9 日
(原題為《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5號 關于對原產于美國、歐盟、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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