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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一定要注意:3個階段,6大風險、4個大坑
企業在成長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法律風險,對外的業務糾紛供應鏈糾紛債務糾紛對內的勞動糾紛,股東糾紛,利益糾紛等等等 筆者認為企業最大的法律風險往往來源于合同的把控不完善,所以做好合同合規,就是做好了企業合規。
各行業案由爭議的數據報告
(本數據來源icourt)
上海各行業合同糾紛的數量
(本數據來源icourt)
服務業和零售業合同糾紛數量是之大,足以說明,合同的合規是企業的重中之重,企業做好合同合規迫在眉睫;筆者認為合同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簽訂、履行、終止,每一個階段都有大量的常見風險。
合同簽訂風險
1.簽約主體資格瑕疵風險
2.合同簽訂授權主體及范圍模糊風險
3.公司的公章/合同章使用風險
4.合同內容與名稱不一致風險
5.合同內容存在陷阱風險
6.合同簽署形式確認風險
案 例
一家做貿易的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500萬貨款的合約,A公司人員操作不謹慎,把公司抬頭錯打成同音字,后續因為原材料的大幅度下跌,產品的價格也下跌的嚴重,導致難以脫銷,A公司借由原合同簽訂人員已經離職,而且不是本公司抬頭為由拒絕履行合同!但是B公司已經生產大部分的產品,如果毀約導致資金周轉困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一紙訴狀把A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毀約承擔高額的違約費用,并且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律師費。
首先,就合同的效力而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合同中出現名稱不一致的筆誤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其次,就合同主體而言,如果只是公司打印名稱與蓋章名稱不一致的話,權利義務人以蓋章的公司為準,因為蓋章的公司對合同權利義務的約定做出了認定的意思表示。
此外,名稱不一致還有一種常見情形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變更了名稱,對此,只要主體是一致的,權利義務仍由變更名稱后的公司承擔。
合同履行風險
1.合同履行、變更的違約風險
2.合同履行各節點約定的不明違約風險
3.債權債務轉讓、債務加入的違約風險
4.付款、收款、抵債抵銷不一致的違約風險
案 例
一家剛創業的玩具公司,從工廠訂購一批玩具,由于經驗稀缺,負責人不上心的原因,只給確定了款式和大小。合同也沒有明確約定材質,交付日期,付款節點。工廠的訂單量巨大,生產周期也拉的很長,影響到玩具公司給客戶的交付,而且貨物的材質,質量也沒有達到工廠的預期;由于前期處于信任付款達到了80%以上,工廠也不愿意進行退款和補償,對于玩具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名譽影響以及企業負擔,最終一紙訴狀把工廠告上了法院。
經法院的審理認為:由于玩具公司方的疏忽在樣品確認,質量確認環節有嚴重的責任,而且沒有明確約定交付日期,和產品質量;駁回玩具公司的訴求。僅此一役玩具公司一蹶不振。丟失大量客戶群體和口碑。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中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約定,補充約定還不明確的,可以一定的標準進行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終止風險
1.合同終止后附隨義務的履行風險
2.合同歸檔及保管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3.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合同風險
4.合同違約追責法律風險
案 例
甲油料廠與某供銷社訂立一份農副產品供銷合同,雙方約定由供銷社在1個月內向甲油料廠供應黃豆30噸,每噸單價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間,乙公司找到供銷社表示愿意以每噸1500元的單價購買20噸黃豆,供銷社見其出價高,就將20噸本來準備運給甲油料廠的黃豆賣給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應10噸黃豆給甲油料廠。甲油料廠要求供銷社按照合同的約定供應剩余的20噸黃豆,供銷社表示無法按照原合同的條件供貨,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廠不同意,堅持要求供銷社履行合同。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規定了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主要包括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等內容,這三種違約責任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適用,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適用兩個或全部責任形式。
1. 甲油料廠要求供銷社繼續供貨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雙方合同約定由供銷社供應甲油料廠黃豆30噸,現黃豆只供應了10噸,所以甲油料廠有權要求繼續供貨。
2. 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是否繼續供應黃豆,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甲油料廠有權要求供銷社繼續供貨。《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 訂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過履行合同獲取預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就無法實現權利。如果違約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對方(受損害方)認為實現合同權利對自己是必要的,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不得以承擔了對方的損失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受損害方在此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所以供銷社不能只賠償損失或者只支付違約金而不繼續履行合同。
所以您還敢隨意的簽合同嗎?所以合同風險您還不重視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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