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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違法審批致商鋪貶值,吉林市規資局兩次被判賠償兩次上訴
因店面門前至道路8.5米寬的空地變成最寬處只有2.3米的胡同,曲松波和蔡偉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區深圳街經營的汽車修配生意遭受影響。
蔡偉和曲松波經營的門店原是大片空地。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供圖
空地變胡同,緣于2013年“中華景苑”小區二期工程開發建設。兩人認為小區開發商持有的吉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下稱:吉林市規資局)頒發的規劃許可證違法,遂于2013年和2014年分別將吉林市規資局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吉林市規資局的許可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
經歷一番波折,2019年8月,吉林市高新區法院(下稱高新區法院)分別作出一審行政判決,認定吉林市規資局作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判決該局分別賠償蔡偉367萬余元、曲松波270萬余元。
吉林市規資局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吉林中院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遺漏當事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為由,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高新區法院重審。
高新區法院重審后,再次確認吉林市規資局作出上述兩證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判決該局分別賠償蔡偉367萬余元、曲松波270萬余元。吉林市規資局不服,向吉林中院提出上訴。目前,二審庭審已結束,尚未宣判。
上訴狀中,吉林市規資局稱,蔡曲兩人自始至終從未取得8.5米全部空地使用權。商鋪所屬公司通過出讓獲取了寬2米多的空地,其余6米寬的空地早已被收儲部門依法收儲為國有建設用地,并作為企業臨時道路使用,于2013年6月依法出讓給開發商。
3月30日,吉林市規資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因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暫不便接受采訪。
門口空地變胡同
蔡偉告訴澎湃新聞,深圳街周邊區域有個“汽貿城”,2000年,他從吉林市松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松白公司)購買了深圳街91號B號綜合樓朝北的12號房(下稱:12號房)用于汽車銷售和維修,該房屋建筑面積為680平方米。
2007年,曲松波租下蔡偉隔壁的13號房,也開始經營汽車銷售和維修生意。曲松波說,2010年,他花了196萬余元將建筑面積為529平方米的13號房買下。“那個位置特別好,房門朝北,門口是空地,(從門口)到路邊的距離有8.5米,車輛進進出出,包括停放,都很方便。也正是基于這一點,我才決定買的。”
2013年4月,12號房和13號房的門口開始施工,吉林市吉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吉信公司)在此開發建設“中華景苑”小區二期工程。讓蔡偉和曲松波沒想到的是,小區的圍墻修到了兩家店的門口。
“最寬的地方是2.3米,最窄的地方只有1.2米。原來是臨街,現在是條死胡同。”曲松波稱,如此一來,別說門口停車了,就連車輛進出都無法實現,兩家只能暫時停業,生意受到了很大影響。
“中華景苑”小區二期工程開發建設后,兩家門店距小區墻壁只有2米寬。
兩人稱,他們一邊向松白公司和高新區管委會反映情況,一邊緊急“自救”:蔡偉在房屋南側開了個門供車輛進出,曲松波則將兩家之間的共用墻壁打掉。但凡進出13號房,都要從12號房穿過。
蔡偉在房屋南側開了個門,曲松波則將兩家之間的共用墻壁打掉供車輛進出。
松白公司于2013年5月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交的《異議書》顯示:“1999年我公司通過出讓獲得吉林高新區深圳街西側土地,現為松白工業園,土地面積9967.8平方米。土地北側距離建筑物外墻為8.5米距離,該地塊為我公司購買,松白工業園業戶共同使用。2013年4月,我公司發現吉信公司在此位置開發建設,侵犯我公司自有土地權益,影響業戶正常房屋生產經營。特申請調查核實,停止吉信公司違規違章建設,維護我公司對該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
一審:吉林市規資局相關行政行為違法
蔡偉和曲松波說,他們曾一度懷疑是吉信公司超紅線違建,但吉信公司拿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吉市地規字第(2013)開012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3)開012號】,證明他們并未超過審批紅線。
鑒于此,蔡偉于2013年8月提起行政訴訟,將吉林市規劃局(現吉林省規資局)起訴至法院。曲松波則于2014年5月提起行政訴訟。
兩起行政訴訟此后經歷了一番波折,因蔡曲兩人又提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止,后又恢復。其間,法院一度分別裁定準許兩原告撤訴,后兩原告提出申訴,法院發現撤訴申請并非兩原告真實意思表示,又裁定撤銷準許撤訴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對于蔡曲兩人“被撤訴”的原因,高新區法院分別作出的裁定書稱,經審查發現,訴訟代理人在未征得蔡曲兩人同意且沒有撤訴授權的情況下遞交了撤訴申請書。
直到2019年8月9日,高新區法院分別作出(2019)吉0291行初3號、(2019)吉0291行初2號行政判決,認定吉林市規資局向吉信公司作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
兩份判決書顯示,高新區法院認為,在吉信公司開發“中華景苑”二期之前,蔡偉和曲松波所購買的涉案房屋門前有距離道路8.5米的空地,空地北側邊界為道路。由于“中華景苑”二期開發建設使涉案房屋前空地及道路被取消,門前距“中華景苑”二期南墻的距離僅為2米左右,兩者之間變成了一條狹窄的胡同,使房屋功能受限,勢必造成價值的嚴重貶損。涉案房屋價值減損的原因在于吉林市規資局違法規劃審批。
判決書稱,吉林市規資局規劃準許“中華景苑”二期時,將已建成十余年的涉案房屋門前8.5米的部分空地及道路取消。為此,該局應當提供取消空地及道路的證據及依據,以證明涉案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行為是合法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吉林市規資局進行審批應當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如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還應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吉林市規資局不僅在法定期限內乃至在開庭時仍未能提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故無法證明其規劃審批行為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應視為沒有證據。
高新區法院判決吉林市規資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賠償蔡偉367萬余元、曲松波270萬余元。
案件被發回重審后,高新區法院仍認定行政違法
吉林市規資局不服前述行政判決,向吉林市中院提起上訴。吉林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遺漏當事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遂于2020年1月作出裁定,撤銷(2019)吉0291行初3號、(2019)吉0291行初2號行政判決,將案件發回高新區法院重審。
后高新區法院通知高新區管委會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重新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2020年10月28日,高新區法院作出(2020)吉0291行初3號、(2020)吉0291行初2號行政判決(下稱:重審判決),確認吉林市規資局作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違法。
重審判決顯示,從土地登記審批表、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土地證上記載可以認定松白公司所使用的土地的北側為“規劃路”,從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松白公司總平面圖及豎向設計圖,可以認定松白公司開發的B#綜合樓北側外墻距“規劃路”有8.5米的距離,進而可以認定蔡偉、曲松波所購買的12號、13號網點門前有8.5米的空地,空地北側邊界為道路。
法院認為,吉林市規資局應當提供取消規劃路的證據及依據,以證明涉案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行為是合法的,但其未能舉證,應當認定吉林市規資局的頒發建設用地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行為沒有依據,沒有依據的規劃行為違法。
此外,根據查明的事實,2013年6月17日,原吉林市規劃局在《江城日報》上刊登《吉林市規劃局規劃方案公示公告》,對包括“中華景苑”二期項目在內的7個項目及吉信公司等5家開發建設單位申報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了審查,將建設項目予以公示,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意見,載明如有意見于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提交到相應的規劃分局,逾期視為無意見。然而,原吉林市規劃局在發布公示公告的第二天,即2013年6月18日就向吉信公司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顯然不符合規劃審批程序。
吉林市規資局不服,再提上訴
吉林市規資局不服重審判決,再次上訴至吉林市中院,請求撤銷重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吉林市規資局提交的上訴狀顯示,該局認為,高新區法院認定“起訴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的結論未盡審查職能,不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糾正。此外,被上訴人自始至終從未取得8.5米全部空地使用權。松白公司通過出讓獲取了寬2米多的空地,其余6米寬的空地早已被收儲部門依法收儲為國有建設用地,并作為企業臨時道路使用,于2013年6月依法出讓給吉信公司。
上訴狀顯示,吉林市規資局還認為,松白公司銷售房屋時表示該公司已購買涉案房屋門前8.5米寬的空地(使用權),并供業主使用。實際上,松白公司僅取得2米寬的空地使用權,其誤導了購房者。這是民事行為產生的因果關系和法律后果,不是該局審批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被上訴人如果認為涉案房屋門前空地不存在導致房屋貶值,應該向松白公司主張權利。該局認為,高新區法院認定該局做出的兩個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上訴狀最后寫道,該案經過多次審理,但吉林市規資局無法認同和理解高新區法院曲解事實和法律的行為。該案確定的賠償數額,將給國家造成重大的損失,該局為了維護國家合法權益,根據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請求吉林中院依法審查其上訴請求。
蔡偉和曲松波則認為,一審法院已將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之一,雙方圍繞該爭議焦點分別進行了舉證和陳述,法院審理后已認定起訴未超期限;在案證據顯示,松白公司取得了8.5米空地使用權。沒有證據證明6米寬的空地被收儲部門收儲為國有建設用地。12號房和13號房北側是業主多年使用的道路,吉林市規資局在作規劃時應現場踏查,依法將現有的道路接入規劃中。但該局沒有現場踏查,所作的規劃實際上取消了既有的道路。
兩人認為,生意受到影響和房屋貶值均是由于吉林市規資局的規劃行為違法,導致既有的道路被取消造成的,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
庭審公開網顯示,二審法院吉林市中院于2021年1月21日、3月11日開庭審理了蔡偉與吉林市規資局行政訴訟一案;于2021年1月21日、3月24日開庭審理了曲松波與吉林市規資局行政訴訟一案。
庭審中,審判長歸納該案的爭議焦點為“吉林市規資局作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如果違法,是否應當對蔡偉和曲松波承擔賠償責任。”審判長表示,關于起訴期限的問題,是行政訴訟中法院主動審查的內容,不應當作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因此法院沒有把起訴期限作為案件爭議焦點。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等環節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合議,判決時間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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