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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非經營性占用逾27億,維維股份及有關責任人遭紀律處分
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針對維維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維股份”)、維維股份原控股股東維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維集團”)及有關責任人資金占用等違規行為,進行了紀律處分。
三年非經營性占用27.51億元
經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間,維維股份或其子公司維維六朝松面粉產業有限公司、維維糧倉糧食儲運有限公司,通過支付貨款的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徐州正禾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銅山縣棠張包裝箱廠、徐州秋禾糧油貿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徐州長旺糧食貿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間方,通過中間方將資金劃轉至維維股份其時的控股股東維維集團。上述資金劃撥不是基于真實業務發生,實質構成維維集團對維維股份資金的非經營性占用。
2017年,維維集團全年累計占用7.02億元,占維維股份2016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26.42%,其中1月至6月累計占用4.77億元,當年歸還5.29億元,期末占用余額1.73億元,占維維股份2016年末凈資產的6.5%。2018年,維維集團全年累計占用8.96億元,占維維股份2017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32.98%,其中1月至6月累計占用5.51億元,當年歸還6.46億元,期末占用余額2.5億元,占維維股份2017年末凈資產的9.19%。2019年,維維集團全年累計占用11.53億元,占維維股份2018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43.55%,占用全部發生在上半年,當年全部歸還。
維維集團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為維維股份的控股股東。2019年9月19日,維維股份披露公告稱,控股股東維維集團已完成股份轉讓,向徐州市新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轉讓所持有的維維股份28424萬股股份,占維維股份總股本的比例為17%,本次轉讓后,維維股份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
2020年4月30日、2020年8月29日,維維股份分別披露2020年一季報、半年報稱,存在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情況。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間,維維股份累計向維維集團拆出資金累計占用3.2億元,占維維股份2019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2.99%。截至2020年4月26日,拆出資金3.2億元及利息1146.94萬元已全部歸還。
維維股份與維維集團之間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數額巨大,因前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維維股份2019年內部控制報告被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
做好責任區分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嚴重破壞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底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歷來是上交所的監管重點。近期,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明確提出嚴肅處置資金占用問題。前期,上交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
本案處理過程中,上交所落實精準監管要求,實事求是地做好責任區分,尤其是注意區分上市公司責任、股東責任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個人責任。同時,對于資金占用的違規行為,將整改情況作為重要的考量情節,本案中,維維股份在發現違規行為后,已收回全部占用資金及資金占用費,較大程度上挽回公司損失,減輕了違規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對此予以酌情考慮。
經充分討論,綜合考慮責任人的職責權限、履職情況、知悉程度、整改情況等主客觀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公司原控股股東維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楊啟典,維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崔超、財務總監宋曉梅,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總經理趙惠卿、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張明揚予以公開譴責,對維維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副總經理曹榮開,時任財務總監趙昌磊,董事兼董事會秘書孟召永,董事崔桂亮,董事兼副總經理藤谷陽一,獨立董事張玉明、羅棟梁、侯立松予以通報批評。此外,還對公司時任副總經理孫欣、監事丁金禮、徐纓、肖娜予以監管關注。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將進一步強化精準監管、科學問責,做好違規查處工作,引導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穩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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