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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發(fā)布全國首個個人破產審判報告,18名誠信者余債不執(zhí)行
3月30日,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判報告——《臺州法院個人債務清理審判報告暨典型案例》,其中,認定18人為誠信債務人并終結執(zhí)行程序,余債不再執(zhí)行。
臺州法院是國內較早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和“執(zhí)行不能”退出路徑的法院。2012年,該院在處理浙江銀象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中,首次嘗試將個人破產制度引入該案破產財產處置中,將法定代表人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合并破產處置,這是全國第一例有據可查運用個人破產制度解決企業(yè)家對公司負連帶責任的破產清算案件。2016年以來,臺州法院持續(xù)探索執(zhí)行不能宣誓退出、在執(zhí)行程序中引入管理人清算等一系列創(chuàng)新機制。2019年4月,臺州法院在全國首次出臺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執(zhí)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guī)程(暫行)》,5月份審結全國首例以“破”字號立案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得到社會廣泛關注。
2019年以來臺州法院共受理個人債務清理案件146件,審結119件。其中經管理人債務清理,認定系誠信債務人并終結執(zhí)行程序的共18件,約占總審結數的15%;經管理人債務清理,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債務和解并終結執(zhí)行程序的共7件,約占總審結數的6%;經管理人債務清理,認定債務人存在失信及不配合債務清理行為的共46件,約占總審結數的39%;無法聯系債務人導致無法正常債務清理的共33件,約占總審結數的27%。另有15件案件,在管理人債務清理后,因存在案件社會效果不佳情況而退回執(zhí)行程序,占總審結數的13%。
臺州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債務人誠信度較好的,案件審理效果較佳。18件經債務清理后終結執(zhí)行程序的案件,因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和債權債務,積極配合管理人債務清理,沒有失信行為,債務經清理后,報請法院終結執(zhí)行程序,余債不再執(zhí)行。具有經營能力的債務人,達成債務和解的可能性較高。部分達成債務和解的案件,債務人是因經營風險而負債,其有意愿通過分期清償來解決債務問題,為自己創(chuàng)造重新經營、東山再起的機會。相比企業(yè)破產債權人眾多、財產調查及財產處置復雜的特點,個人債務清理的債務關系相對簡單、財產處置相對容易,在所審結的案件中,基本采用簡易聽證程序代替?zhèn)鶛嗳藭h,有效降低時間成本。
在所審結的案件中,失信或不配合清理的債務人人數占有較高比例。有46件案件的債務人存在失信行為或不配合管理人債務清理行為而被恢復強制執(zhí)行措施,占比達39%。其中成因較為復雜,既有債務人本身誠信問題,也有債務處置沒有其他出路的制度方面原因。在當前涉自然人執(zhí)行案件大量累積在法院、金融機構涉自然人金融不良貸款大量無法正常核銷的情況下,建立個人破產法以引導債權人和債務人正確處理債務問題尤顯得緊迫。
“目前個人債務清理缺乏信用約束機制,事后監(jiān)管存在難題。個人債務清理程序終結后,法院終結誠信債務人的執(zhí)行程序,并向其送達行為保全令,在四到六年內對其相關行為進行約束和監(jiān)督。但如何監(jiān)督,由誰監(jiān)督,以及違反禁令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等,都是當前所面臨的難題,需要深入探索。”臺州法院相關負責人坦言。
據介紹,接下來臺州法院將逐步擴大案件受理范圍,引導社會對個人破產制度進行了解和認識。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共同推進個人債務清理制度,深入探索金融消費者領域債務清理和不良貸款核銷新模式。針對個人債務清理案件可供清償財產價值普遍較低的現狀,解決管理人報酬及清理費用來源問題,為常態(tài)化推動個人債務清理審判破解障礙。探索建立法庭外債務清理機制。同時,打擊個人債務清理領域逃廢債行為。進一步研究個人債務清理領域對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的制裁措施,重點打擊欺詐、拒執(zhí)、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
目前,臺州法院對認定債務人存在失信及不配合債務清理行為46件個人債務清理案件,均恢復強制執(zhí)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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