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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加強新房監管:交房3個月內不得擅自拆除和出售樣板房
3月19日,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房銷售全過程監管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及將全面實施新建商品房項目銷售“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并且要求,交付標準樣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擅自拆除、出售。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商品房預售申報形象進度和規模,預售許可申報條件有所提高。一是十五層及以下建筑達到總層數的二分之一;二是十五層以上建筑達到總層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七層;三是無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省、市重大房地產開發項目,可降低至總層數的四分之一;四是不得小于棟或分層、分單元申請預售許可;五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20萬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過三次申請預售許可;20萬平方米以上的(含20萬平方米),不得超過五次申請預售許可。
在規范樣板房設置與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到,銷售全裝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不同戶型和交付標準分別設置交付標準樣板房,并對室內空間布局進行合理提示。交付標準樣板房的設置標準應與銷售現場公示內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標準保持一致。交付標準樣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擅自拆除、出售。在項目主體建筑外設置的交付標準樣板房確需拆除的,應提前向公證機構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備查。非住宅類新建商品房項目(如商業、辦公、研發、工業等),應當說明土地、房屋規劃用途,不得按住宅用途設置樣板房。
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受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以圈存保證金、購買基金或理財產品、拒絕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按揭貸款等附加條件限制意向購房人參與登記、選房的權利;不得接受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意向購房人參與登記、選房;不得故意誤導、誘導、欺騙、強制或協助意向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規避限購政策。意向購房人數多于項目準售房源的,倡導采取公證搖號方式公開銷售。納入無房家庭購買商品住房優先選房范圍的準售房源,應采取公證搖號的方式優先向符合條件的意向購房家庭銷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前,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認籌、預訂、定制、團購、吸納會員等方式向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后收取預訂款、定金、房價款的,應與買受人書面約定款項性質、金額、違約責任等事項。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以機構或個人名義向買受人收取任何款項。意向購房人未選定房源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合理期限內退還認籌金等預訂款性質費用,自意向購房人申請退款之日起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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