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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打官司索要“帶孫費”,法院:女兒、前女婿共同支付十萬
紅星新聞3月18日消息,老人幫助子女帶小孩,是我們生活中司空見慣的一件事,但是一些年輕人甚至認為理所應當。
最近家住四川德陽的李大爺,將自己的女兒小李及前夫劉先生告上了法庭,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帶孫費”。這也是《民法典》實施以來,德陽市旌陽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的首起“帶孫費”案件。案件最終達成調解,劉先生及小李自愿向李爺爺支付10萬元。
同許多小家庭一樣,老李的女兒小李自懷孕后就辭職在家養胎。2016年,外孫女出生,給這個小家庭增添了許多幸福,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現實問題:女婿劉先生長期在外地工作,小李一個人照顧孩子忙不過來。
為了女兒的小家庭,60多歲的李爺爺與老伴放棄自己安逸的退休生活,肩負起照顧外孫女的重擔。同時,外孫女的日常開支和醫療、生活等費用,李爺爺一并支付了。
直到2019年10月,小李與劉先生離婚,離婚后外孫女隨小李生活。此時,隱藏在小家庭里的其他矛盾顯現出來。
“娃娃出生后,他爸爸一直不聞不問,不支付任何費用。”李爺爺說,自家的事,走到要靠打官司來解決這一步,實在是有著一言難盡的苦衷。孩子的父親一直沒有擔起當父親的責任,不但不感激李爺爺對孩子的照顧,還理直氣壯地認為李爺爺家庭經濟條件好,帶外孫女是應該的,這讓李爺爺傷心至極。
2021年3月3日上午,李爺爺一紙訴狀將女兒小李和女兒前夫劉先生告上了法庭。
李爺爺認為:法律規定了,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為父母,而非外祖父母,所以自己照顧外孫女所花費的必要費用,小李、劉先生應當支付。
李爺爺向法院提交兩個主張:一是要求小李、劉先生兩人支付外孫女出生以來自己墊付的醫療和生活費8萬余元;二是支付自己照顧外孫女所產生的“帶孫費”4萬元。
主審法官對照《民法典》相關條例,向當事人詳細做了釋法工作。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和撫養責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義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無法定義務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情況下,所負擔的照顧孫子女、外孫子女所花費的必要費用,應當依法由父母承擔。
解“法結”的同時,旌陽區法院更注重解“心結”。主審法官通過反復、耐心地做溝通工作,經過努力,案件最終達成調解:劉先生及小李自愿向李爺爺支付10萬元。
【新聞多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原題為《外公打官司索要“帶孫費” 法院調解:孩子父母支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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