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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老人自制蝦籠網在湘江捕獲0.8公斤水產品,被判拘役緩刑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社交賬號3月18日發布一則視頻介紹了前述案件。視頻中,一老人介紹其在湘江里捕撈到一點螃蟹、幾個螺螄,共0.8公斤,隨后被執法人員拍照并告知其行為犯法。
視頻顯示,一老人用手指著四條長條型的網狀籠子,一小桶里放著一些手指大小的野雜魚。據介紹,蝦籠網屬于禁用漁具。
視頻中,一名法院工作人員向老人解釋,“湘江世紀城這個沿線,所有非法捕撈的,都已經是基本禁絕了。”該工作人員稱,類似案件也有捕獲0.3公斤魚的市民,同樣獲刑。
最后,涉事老人羅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開福區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兩個月。
因捕獲小魚小蝦涉嫌犯罪的事件并不少見。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1年2月,湖南邵陽城步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兩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條手指大野生河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介紹,本著刑法的謙抑性,同時根據案件中漁獲物的數量、價值和捕撈方法、工具等情節,對水生生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實施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由農業農村(漁政)部門等依據《漁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澎湃新聞注意到,湖南省農業農村廳官網2020年12月31日發布消息稱,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長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資沅澧“四水”干流全面禁捕。
長沙市政府官網2020年7月發布了一則《關于長沙市重點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稱,湘江長沙段、瀏陽河、撈刀河等重點水域系常年禁漁水域。《通告》中還介紹了六項禁止事項。其中包括嚴禁電魚、毒魚、炸魚;常年禁漁水域禁止所有生產性捕撈;禁止制造、銷售和使用電捕設備、迷魂陣、攔江網、地籠等禁用漁具。
前述《通告》稱,違反常年禁漁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構依法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漁具、漁船等捕魚設施,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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