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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出臺:明確二選一措施,處罰升級
3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布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市場監管總局表示,《辦法》是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對完善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持續凈化網絡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相比2020年10月20日發布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正式公布的《辦法》有不少調整更新之處,尤其在規制平臺強制“二選一”上,增加了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處罰力度也有所升級。
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向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記者表示,正式的《辦法》在平臺二選一的規制上更多聚焦在列舉常見的平臺脅迫商家二選一的常見措施,規制思路更清晰。
明確不得禁止、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多平臺經營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見稿中,主要是第三十一條對“二選一”作出規定,并允許一定條件下平臺與平臺經營者建立“獨家合作關系”。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寫道: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對平臺內經營者與其他平臺的商業合作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平臺內經營者可以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系有關的事項,應當在平等基礎上進行公平協商,并通過書面形式對合作條件、雙方義務、違約責任等予以明確約定,平臺不得通過不合理的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手段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接受。平臺提出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系有關的事項,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予以合理補償。
劉旭認為,征求意見稿嘗試認定平臺與商家自愿達成“二選一”具有合法性(即條款中表述的獨家經營合作關系),這樣的認定容易引發誤解,不利于適用《反壟斷法》調查平臺通過導流等措施與大量商家簽訂這類所謂“自愿的”排他合作協議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行為。
而正式發布的《意見》第三十二條則明確表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具體包括:
(一)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臺開展經營活動;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
劉旭稱,正式的《辦法》在平臺二選一的規制上更多聚焦在列舉常見的平臺脅迫商家二選一的常見措施,規制思路更清晰。
在答記者問中,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專門對“二選一”作出回應。該負責人表示,從實踐情況來看,平臺實施的限制行為隱蔽性強,給監管執法增加了難度,此次《辦法》中的這些規定對有效保障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平臺經濟良好競爭秩序、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對平臺強制“二選一”的處罰力度升級
在征求意見稿中,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一條的(即前述有關“二選一”問題的條款),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在正式發布的《意見》提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顯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辦法》對平臺二選一的處罰力度和《電子商務法》持平了?!眲⑿裣蚺炫刃侣動浾呓榻B,“希望總局能夠組織地方市監局開展學習,統一執法處罰的尺度,提高透明度,增強與消協的合作,更好地落實好這個辦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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