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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格罰款60萬”成歷史,廣東榕泰財務造假領千萬罰單
3月12日,廣東榕泰公告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據告知書,經查明,廣東榕泰及相關人員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相關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系、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等違法事實。
廣東證監局認為,廣東榕泰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簡稱《證券法》,即去年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述的違法情形。
廣東榕泰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系及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虛增利潤,導致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情形。
根據新證券法的最新規定,廣東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廣東榕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300 萬元罰款,其中對廣東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250 萬元罰款。
二、對楊寶生給予警告,并處以 330 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廣東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罰款;對其作為廣東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實際控制人,處以 100 萬元罰款。
三、對鄭創佳給予警告,并處以 160 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廣東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 140 萬元罰款。
朱少鵬、林偉雄、楊光等多名相關人員也被給予警告和20萬元至80萬元的罰款。
可以看到,在針對信息披露虛假記載的行為處罰,已經突破舊規60萬的上限,粗略計算,罰款金額總計已超千萬。
另外,除了罰款,廣東證監局還擬對為廣東榕泰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采取 3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適用新證券法的首單財務造假案例出爐
3月12日,廣東榕泰公告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據告知書,經查明,廣東榕泰及相關人員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相關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系、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等違法事實。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司公告,相關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重點來了!
廣東證監局認為,廣東榕泰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簡稱《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述的違法情形。
廣東榕泰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系及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虛增利潤,導致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情形。
前述提及的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即市場熟知的2020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證券法。
截至最新收盤日,廣東榕泰收跌3.27%,報2.96元,最新總市值20.84億元。
主管人員最高被罰掉11年工資!
根據公告內容,廣東榕泰及相關人員的涉嫌違法行為適用于新證券法,廣東證監局也依據新證券法的條款擬對其進行處罰。
資料顯示,原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的,頂格處罰也只有60萬元,相關責任人的最高罰款僅為30萬元。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加大了對財務造假的懲處力度,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包括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中介機構都將承擔連帶責任,處罰幅度也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
根據新證券法的最新規定,廣東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廣東榕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300 萬元罰款,其中對廣東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250 萬元罰款。
二、對楊寶生給予警告,并處以 330 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廣東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罰款;對其作為廣東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實際控制人,處以 100 萬元罰款。
三、對鄭創佳給予警告,并處以 160 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廣東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 140 萬元罰款。
四、對朱少鵬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五、對林偉雄、楊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75 萬元罰款。
六、對羅海雄、林岳金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55 萬元罰款。
七、對高大鵬、馮育升、陳水挾、李曉東、鄭子彬、楊愈靜、陳東揚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50 萬元罰款。
八、對徐羅旭給予警告,并處以 20 萬元罰款。
可以看到,在針對信息披露虛假記載的行為處罰,已經突破舊規60萬的上限。
另外,除了罰款,廣東證監局還擬對為廣東榕泰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采取 3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19年年報數據顯示,作為本案報送年度報告、信息披露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寶生年薪為30萬元,本次被罰款330萬元,相當于被罰了11年的工資!
另外,廣東榕泰的董事、財務總監鄭創佳被罰了9.7年工資;監事朱少鵬被罰了8年工資;董事林偉雄被罰了8.33年工資;董事、副總經理被罰了楊光被罰了5年工資;董事、副總經理林岳金和董事羅海雄被罰了3.33年工資。
新證券法實施前違法行為
仍產生危害的將按照新法嚴懲!
記者發現,新證券法實施后,部分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仍沿用舊規60萬封頂的處罰規定。
據法律專業人士分析,從法律效力不可回溯的角度來看,由于部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在新證券法發布實施前,因此適用的證券法為前一版本。如果信息披露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發生在新證券法發布實施以后,那么適用新證券法。
值得注意的是,這也并非意味著新證券法前實施財務造假的公司就可以萬事大吉!
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2020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發表講話時提到:“新證券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資本市場有關各方都必須自覺以新證券法為遵循,知法、守法、用法、執法。對于違法行為確實發生在新證券法施行前,目前仍處于調查、審理階段的案件,我們將堅持依法行政,按照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執行,但我們會貫徹新證券法精神,從嚴從重處理,同時抓緊推進積案清理。對于違法行為雖然開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續發生和產生嚴重危害的,我們將嚴格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嚴加懲治。通過推動構建起自律管理、日常監管、稽查處罰、刑事追責、集體訴訟和民事賠償有機銜接、權威高效的資本市場執法體系,嚴肅市場紀律,維護市場秩序,還資本市場一片海晏河清。”
易會滿表示,“做好定期報告編制、審議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法定義務,對年度報告行使異議權,必須遵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基本準則,決不允許鉆空子、濫用權力,逃避法律責任。”“這次證券法修訂大幅強化了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證監會將用好用足新證券法賦予的監管職權,加大懲處力度,強化監管震懾。”
(原題為《A股首例!“60萬頂格罰款”成歷史,這家公司財務造假共吃千萬罰單,涉案者最高白干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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