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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好友車致二死四傷誰之責?上海涉民法典“好意同乘”案開庭
原創 謝錢錢 上海法治報
搭便車在生活中很常見,
但如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責任該如何劃分?
崇明男子徐明搭乘好友
無償提供的車輛出游時,
就因交通事故葬送生命,
家屬怒而將事故雙方駕駛員
及保險公司訴至法庭,要求賠償。
2月24日,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據悉,這也是《民法典》實施后,
崇明法院首例“好意同乘”案。
搭乘好友便車卻遭車禍
家屬將三方訴至法院
2020年6月28日上午,黃勇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載著徐明、湯謙、沈鵬等六人沿江蘇省啟東市沿江公路行駛至道路交叉口向左轉彎時,與楊杰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湯謙及其他三人受傷,而沈鵬、徐明卻未能幸免于難,于當日死亡。
事發后,經啟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勇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杰負事故次要責任,湯謙、徐明等人無責。經查,楊杰在事故發生期間,已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和商業險。
徐明家屬痛不欲生,兒子徐旭認為,兩駕駛員的過錯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巨大損失及精神創傷,遂將黃勇、楊杰、保險公司訴至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4萬余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交強險及商業險以外的損失按照責任比例由黃勇、楊杰承擔。
“好意同乘”?各執一詞!
法庭現場,氣氛低沉。原被告圍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書、死亡推斷書等進行質證。黃勇提交了一份新證據,是他墊付醫療費、車費及救護費等的票據。
而針對有無提前墊付錢款,黃勇表示,自己已經墊付給徐明老婆20萬元,其中5萬是給其老婆的住院費用,其余15萬元由其老婆弟弟代寫收條。對此,原告堅決表示反對,“我們認為10萬元是用于原告出具刑事諒解書的費用,其余5萬元是墊付金額。”
針對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保險公司表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剩余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但要求承擔30%精神損害撫慰金,物損費、交通費、家屬誤工費不予認可,而代理費并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攝影 王嘉楠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四:死亡賠償金應當適用何種標準?原告是否存在物損?交通費、家屬誤工費是否應涵蓋在喪葬費中?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被告黃勇的行為是否有“好意同乘”情節?對于是否存在“好意同乘”情節,雙方激烈辯論。
《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我們認為乘車人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因為存在好意搭乘的情形。”黃勇的訴訟代理人表示。而原告則并不認同:“我方認為不構成好意同乘,是普通的情誼行為。”徐旭訴訟代理人表示,被告黃勇承擔主要責任,有重大過失,不應當減輕其責任,死者作為乘坐人是無責任的。
法庭最后,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法院將在庭后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合議庭將在評議后作出判決。
不論結果如何
作為駕駛人員
始終要將遵守交通法規放在首位!
對于本案
你怎么看?誰應該負責?
歡迎留言評論
見習記者 | 謝錢錢
編輯 | 張旭凡
原標題:《搭乘好友車輛致二死四傷誰之責?上海涉民法典“好意同乘”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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