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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十余名經銷商財物涉案逾千萬,茅臺一渠道經理一審獲刑七年半
自2019年5月茅臺集團原黨委書記、原董事長袁仁國落馬至今,茅臺集團及相關公司已有十多人被查,其中很多問題與茅臺酒的經銷權相關。
2月2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原渠道管理部經理李茂剛受賄案一審判決書。法院一審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茂剛在其任職的多個崗位上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多個茅臺酒經銷商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經銷商所送現金人民幣逾千萬元(其中300萬元系犯罪中止)、匠心茅臺酒10件(折合人民幣11.274萬元)和美金2.5萬元。案發后,李茂剛已退回贓款人民幣870萬元和美金2.5萬元。
2020年12月27日,三穗縣法院一審判決李茂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李茂剛受賄贓款人民幣1056.774萬元、2.5萬美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收受10余名經銷商財物,涉案逾千萬
李茂剛生于1976年。判決書顯示,其因涉嫌嚴重違紀、職務違法,于2019年11月26日被貴州省三穗縣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07月16日被三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22日被依法執行逮捕。
三穗縣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期間,李茂剛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下稱茅臺酒銷售公司)廣東片區經理見習助理、副經理、專賣店管理部副經理、經理、品牌事業部副經理、渠道管理部經理期間,利用審核茅臺酒經銷權、調劑茅臺酒計劃增量、審批茅臺酒團購獎勵經銷權等職務便利,為岑某、陳某2、劉某2、單某、宮某、劉某1等人提供方便,給予關照,為上述人員謀取非法利益,收受上述人員現金共計人民幣745.5萬元,價值人民幣11.274萬元的匠心茅臺酒10件和2.5萬美元。另有300萬元為犯罪中止。
判決書顯示,李茂剛比較謹慎,微信轉賬不收。他供述稱,劉某1及其兒子李某1分別5次送給他現金人民幣12萬元和美元0.5萬元。第一次是在2016年中秋節前后,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劉某1剛開始先是通過微信給其轉賬2萬元,當時他拒收,24小時后微信平臺自動把轉賬退還。
李茂剛供述:“過了不久,劉某1到茅臺來辦理業務過程中,劉某1就把一個黑色塑料口袋放在我辦公室的茶幾上,給我說她經銷茅臺酒賺錢了,這是她的一點心意,感謝平時我對她們的關心。我說關心不到,請她把放在茶幾上的塑料袋收回去。劉某1說沒關系的,然后她就離開我辦公室走了。我下班后,打開劉某1放在茶幾上的黑色塑料袋來看,里面裝有3扎錢,每扎1萬元,每張錢的面額都是100元的。”
該案中,給李茂剛送錢的人各有不同的訴求。例如,許某是為了其公司的茅臺酒經銷合同指標不被核減或少核減,希望李茂剛從中幫助解決;王某是為其控制的公司能夠得到漢醬酒經銷權,并在李茂剛的關照下取得了漢醬酒經銷權;單某是為了其經營的公司能夠成為茅臺酒體驗館試點單位,希望李茂剛從中特別關照,優先推薦;張某2、林某、宮某等人分別是希望在違規跨區域銷售茅臺酒問題、辦理茅臺酒調劑增量、恢復茅臺酒經銷業務等事務上得到李茂剛的幫助。
在一起受賄事實中,李茂剛2020年3月9日的自書材料與2020年3月10日的供述證實,2016年,在茅臺集團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國酒茅臺”商標注冊過程中,茅臺酒經銷商宮某所控制的上海浩澤貿易有限公司被誤認為參與反對茅臺集團申報“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的事情,被暫停一切茅臺酒經銷業務。
此后,茅臺酒銷售公司渠道管理部起草關于恢復宮某公司茅臺酒經銷業務的報告,經李茂剛初審后逐級呈報給茅臺酒銷售公司、法律知保處、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簽字。在茅臺相關領導審批該報告過程中,201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宮某為了感謝李茂剛幫忙加快協調處理,盡快提交恢復公司茅臺酒經銷業務的報告給公司領導簽批,到李茂剛辦公室,將用信封包裝的2萬美元送給李茂剛。
根據判決書,李茂剛最大的“金主”是茅臺酒經銷商岑某,其共行賄李茂剛600萬元,另有300萬元賄賂屬犯罪中止。
法院一審認定,2016年1月,李茂剛利用其擔任茅臺酒銷售公司品牌事業部副經理的職務便利,幫助岑某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了6噸茅臺酒增量,并要求岑某將其中增加的3噸茅臺酒銷售利潤歸自己所有。岑某答應后分別在2016年、2017年、2018年送給李茂剛3噸茅臺酒增量的銷售利潤現金人民幣70萬元、250萬元、280萬元。
對于2019年的利潤,李茂剛供述,因為在2018年下半年,茅臺集團董事長袁仁國等高層相繼被帶走調查,加上當時貴州省對茅臺集團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岑某打電話說2019年利潤有300萬元,但他不敢要了,要岑某自己保管。
岑某證言顯示,茅臺集團紀委找其談話后,他就將300萬元交到了茅臺集團紀委指定的賬戶上。
具有自首情節,獲刑七年六個月
李茂剛案發,系由銷商單某接受監察委訊問時舉報。
相關書證顯示,2019年4月28日,黔東南州監察委員會在對單某進行訊問時,單某供述了其在經營茅臺酒專賣過程中,于2018年6月、2018年9月曾找過茅臺酒銷售公司渠道部經理李茂剛幫忙審核其茅臺酒體驗館申報材料,并分兩次每次5萬元送予李茂剛人民幣10萬元。
2019年9月,貴州省紀監委將李茂剛和茅臺經銷商單某存在不正當經濟往來的問題線索轉辦茅臺集團。2019年11月8日,茅臺集團紀律監察專員辦公室對李茂剛進行談話時,李茂剛交代了其找到廣東經銷商岑某通過為岑某的公司增量6噸茅臺酒,3噸茅臺酒銷售利潤歸其所有的事實,以及兩次收受單某共計10萬元的事實。
2019年11月8日,李茂剛在接受相關紀檢部門談話時,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以干股形式參與分紅獲利600萬元的事實。
黔東南州監察委將李茂剛涉嫌受賄案指定三穗縣監察委調查后,于2019年11月25日對李茂剛采取留置措施,后將李茂剛帶至黔東南州監察委留置所,除如實供述在茅臺紀委談話時交代的問題外,李茂剛還主動交代了收受茅臺酒經銷商夏某、張某1、王某、張某3、沙某、宮某、許某、潘某、陳某2、劉某2、劉某1、林某錢物的犯罪事實。
三穗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茂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745.5萬元、價值人民幣11.274萬元的匠心茅臺酒及美金2.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此外,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茂剛與岑某事前約定,被告人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岑某在審批茅臺酒增量上提供幫助,岑某按照每年分紅的方式向被告人行賄,系典型的權錢交易,其收受賄賂的方式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該起犯罪事實系一個連續的整體,不宜將每年收受現金的事實作為單獨的犯罪構成進行評價,每年以分紅的方式收受賄賂僅作為量刑事實予以認定。被告人李茂剛在收取了2016年至2018年度的賄賂款后,因害怕罪行敗露尚未收受岑某為其準備的2019年度的300萬元,該300萬元雖未實際收受,但仍作為被告人犯罪行為中涉案的贓款予以認定,并依法予以收繳。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茂剛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減輕處罰;真誠悔罪,積極退回大部分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2020年12月27日,三穗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茂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茂剛受賄贓款人民幣1056.774萬元(含岑某已上繳的300萬元)、2.5萬美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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